我離婚了,女兒隨了他爸爸,現在我我想要回撫養權 可以嗎

時間 2021-10-14 19:06:02

1樓:樂觀的靚哥哥

離婚了,女兒隨了爸爸,媽媽想要回撫養權,要徵得父親的同意或者男方有錯誤,不變更撫養權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2樓:阿拉斯加9號

可以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中的某一條則可以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你可以試試第三條

我們離婚的時候孩子給了他爸爸,現在我想要回來,能要回來的可能性大嗎?

3樓:張若不實

他們太不是人了。關鍵的問題是你沒有任何證據,如果能夠適當收集證據,之後可以到法院起訴,他不僅可以要回女兒的撫養權,孩子後媽所說的委屈也可以一併找回來的。

可以利用孩子後媽來蒐集證據,比如偷偷錄音錄影等,但一定要她注意安全,防止他狗急跳牆。

4樓:

這個離婚協議上應該是有的,要回來可能性是不大,除非他個人自願放棄撫養權,不過你作為母親,是有權力去看孩子的。

5樓:婚戀新生活

土辦法,花錢把孩子買回來。一定籤協議。看你的談判能力了。

如果離婚三年了,一個孩子十週歲了,一個九週歲了兩個的撫養權在他爸爸那邊。現在我想要回撫養權可以嗎?

6樓:可才英

如果法院判給他的,他要不同意給你也沒辦法,三年前你幹什麼的去了現在又來要

7樓:皇純

孩子在他那沒受虐待,想要回有點難度

8樓:ee一步蓮花

商量一下要回孩子可以的

我現在離婚兩年了。當時候離婚的時候孩子判給了他。可是我現在想要回撫養權。不知道可以要回來嗎?有知道

9樓:ps休閒時刻

既然是法院裁定的孩子撫養權,那麼要變更法定的孩子撫養權,在兩年後,可以再次起訴到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

”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

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裡,如何變更撫養權?

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法律,要回撫養權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2樓:東修遠

那就不用想了!當時就判給了他!現在你去要~更是不可能了~除非他自願給你扶養

1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的意願很重要,如果孩子很希望跟你,那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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