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月後離婚財產怎麼分才好離婚財產分配

時間 2021-10-14 20:43:57

1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是協議離婚的,只要你們自己三日內好了就行。

1、男女雙方共同自願離婚的,按照婚姻法31條的原則,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做好約定,體現於離婚協議之中,持戶口、身份證、結婚證,到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即可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反對的,按照婚姻法32條的原則,如果堅持離婚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賭博或吸毒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且證據確實充分,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己方舉證得力的情形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反對的,按照婚姻法32條第二款最後一項的原則,如果堅持離婚一方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相關主張感情破裂的情形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人民法院會以雙方感情徹底破裂 無和好可能而准予離婚。

如果,堅持離婚一方無法按照婚姻法32條第二款5項之中的任何一項,舉證,或舉證不利,不足以讓法庭相信己方所欲證明的事實,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

堅持離婚一方,只能在收到不準判決離婚後,半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那個時候,法院會認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經過慎重思考 仍然堅持離婚 無和好可能 而 准予離婚。

4、財產分割原則,按照婚姻法39條的原則,在另一方不存在婚姻法46條所載明的過錯行為情形下,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准予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審理查明,雙方已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

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先由有關單位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它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版面有限,婚姻法39、46條就不打出來了,諒解)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按照原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一個月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3樓:死狗

東北農村,男方給女方3.6 萬元彩禮,額外還送女方手機,項鍊,婚後女方偷服避孕藥(打算暫不要孩子,過一年再要孩子),被男方發現後,男方家裡堅持要求現在就要孩子,因而產生矛盾,因此女方回孃家,經過調解不成功,現男方提出上訴離婚,女方已接到法院傳票。

論壇網友回答: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

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是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其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贈與人可在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產: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道程式,其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我國並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在一方違反婚約時,另一方不可能基於述三種理由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究竟其返還的根據何在?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贈與人可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但是在彩禮糾紛中,一般不會發生上述情況,而通常是在彩禮交付之後,由於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才引發糾紛。合同法只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然而這三種情形均不適用於彩禮返還請求。

同時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方也不可能基於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彩禮是一方為與另一方在將來能締結婚姻關係而為的贈與,也就是說當事人送彩禮的直接目的是結婚,是有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那麼贈與彩禮的原因也就不復存在。

換言之,受贈方繼續佔有彩禮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因婚約的解除而歸於消滅。根據公平原則,只有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能體現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理所當然。

如果受贈人仍繼續佔有彩禮,則構成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在贈送彩禮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彩禮的合法原因。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受贈人的這種佔有行為屬不當得利,贈與人得請求返還之,受贈人則負有返還全部彩禮的義務。

返還範圍 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

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第

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第

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證據認定問題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採信。

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製雙方談話錄音或**錄音。那麼對於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2023年最高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後來制訂的《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

結婚一個月後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4樓:戚廣利

結婚一個月後離婚,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分財產。如果結婚一個月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就不能分割。離婚不能分割他人的個人財產。

現在離婚財產怎麼分,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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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半年之後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般離婚最關注的是房子問題,一般來說,除能證明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或產權人不是夫妻二人的,應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即使對方首付,但婚後用於共同居住仍屬於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但要蒐集相關證據,只有證據才能支撐你的觀點。屬於夫妻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財產,不可以分割。比如婚前已買的房屋,婚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