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孩子判給我,我去領孩子,前妻不讓抱走,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3:52:50

1樓:故鄉的記憶

都是孩子的至親,她也是孩子的母親,再是判給你了,你也應該想到這份親情的可貴,這種事情還是慢慢的處理,畢竟是有著濃濃的親情在其中,你也可以申請當時法院強制執行,但這真的很殘忍,可以和前妻商量一下,讓她定期來看孩子,分手了但終是有過前緣。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法院已經判給你了,你前妻又不讓抱走,那你可以通過法律途來解決此事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我首先是理解你前妻的,孩子對於媽媽的定義永遠要比爸爸更重要,當然,我不排除有個別的女人。其實兩個人的事情,我覺得沒有完全解不開的,除非是本質問題。而且其實我對夫妻兩個解決不了自身問題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傷害總是看不慣的。

但是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你,你就有權抱回孩子,如果你前妻不給,你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是一個生命,不是一件工具或是戰利品,我覺得你們夫妻該好好想想,孩子跟誰才是最好的,而不是法律給了誰。。

5樓:銀州老者

她的親骨肉是捨不得你要慢慢來不能著急,並且要答應她隨時隨地都可以來看孩子或者是接回去

6樓:蟲二爺

再告 她。上訴,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不過最好先報警。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母親會捨得自己孩子的!感情雖然不在了,孩子是無辜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派警察執行法院的判決,並警告對方不的有干擾法律執行的行為。如有將承擔違法的後果,不嚴重的會一民事賠償,嚴重的刑事處罰拘謹或判刑。

9樓:匿名使用者

找法院處理,法院有辦法制這種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嘗試跟前妻溝通看看吧

離婚後孩子判給我,對方阻止我遷走孩子戶口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對方無權阻止當事人遷走孩子的戶口,如對方無理阻止的,可以攜帶法院判決書,以及當事人的身份證等資料去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憑戶籍證明和法院判決書去戶口所在地要求遷走戶口,孩子戶口隨遷。

二,離婚遷戶口的一般流程(以遷入地派出所要求為準):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12樓:孤寂傷痕

派出所說的是完全正確的```

到底孩子是兩個人的,而並不是你一個人的```即就孩子判給了你,但是也不能忽視他母親的存在`````趕緊找法院來協商調解吧````

13樓:

這個問題跟公安機關說作用不大,他們說了不算.

你只能到法院起訴她,別在跟他商量了,耽誤時間

14樓:匿名使用者

光著急有什麼用呢?你現在的耽誤之即是趕快向判決離婚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因為你的前妻是一定不會乖乖的同意把孩子遷走的,所以調解肯定無果,最終的結果還是強制執行~!

派出所的警察跟你講解的完全正確!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作為或不作為的問題,兩者沒有關聯~

派出所的許可權僅限於你的強制執行申請被法院批准以後,他們才能執行法院所下達的命令,而不是你的(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是不能被採納的

希望你儘量和你的妻子,好好談談這個關於你們孩子未來的問題,如果她還是不同意,你就只有去法院提交你的申請了...

15樓:

你的最後怎麼解決的我也同樣問題

16樓:說的好聽

建議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離婚後孩子判給男方,他不讓我見怎麼辦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勝訴後,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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