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關係不好導致離婚的,女方可以拿到補償嗎

時間 2021-10-15 22:44:17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中沒有關於正常離婚時男方需要賠償女方的規定,婚姻法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因為婆媳關係離婚,男方不屬於過錯方,除非男方自願給,否則女方只能要求平分夫妻共產

我們夫妻之間感情很好,但是因為婆媳關係不好,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得到賠償嗎

3樓:刺嗣切

您好,bai根據婚姻法,這種情

du況可以分得一半財產。zhi 不過我覺得緣份可緣不可求dao,真愛回難覓,人生一輩子幾十答年轉眼就過了, 婆媳關係不好,男方提出離婚,我覺得這是男方的託詞,如果你們夫妻關係很好,男方就應該想辦法協調你們婆媳關係,而不是選擇逃避離婚,這是不負責任的男人。其實說句實在話,婆媳關係不好,做男人的有一大半的責任,有些男人任由她們去吵去鬧,這是很不對的。

您可以做出最後的爭取,不要輕易妥協,挽救婚姻,功德無量,同時夫妻之間有些挫折摩擦都是很正常的,挺一挺也就過去了,時間久了,各自才能真正看到對方的好。如果你百般掙取,但他毫不在乎,那就離開那個負心的男人吧,只要你好,天底的好男人多的去,沒有誰離開誰生活不下去的,我支援你,加油!

如果兩個人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婆媳關係不好, 這能離得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是人生頭等大事---尤其對女人。婚姻存在的基礎是你們夫妻有無愛情,同婆媳關係是否和好沒有直接、必然的關係。如果有感情的你們夫妻、恩愛幸福的三口之家,只是因為你們婆媳關係不好而走向分崩離析、妻離子散,這就因小失大、得不償失了。

2)感覺你就是生活在農村大家庭裡的,所以婆婆才對你和你們的小家庭影響很大----城市家庭是不可能有這種情況的;他們家(也就是你夫家嘛)有兩個兒子-----有幾個兒女也不該影響你的小家啊,但是在農村大家庭的一個屋簷下就有諸多是非長短。假如情況是這樣的話,判斷你們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就有些困難了:大家庭用大家收入置辦的財產、經營的實業同你們夫妻倆擁有的財產有很大區別,即使離婚了你也未必佔到多少便利。

建議你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他們有專業經驗。但是,請聽我一句話:我不知你們的共同財產有多少,無數人的實踐證明,無論你是有錢人還是窮光蛋,離婚都是人生的最大破產,在你選擇走這條路之前務請三思······(這破產不僅是指經濟上的,也指人生的路程、再婚的選擇可能、親情關係等多方面)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可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6樓:陳奕臣律師

可以通過訴訟提出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要看你們的婚姻是否還有繼續下去的可能,是否存在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情形。至於你將婆媳關係不好做為離婚理由,我個人認為法院判離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你第一次訴訟離婚被駁回,那麼6個月後你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那麼屆時法院很有可能會判決你們離婚。

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僅限於你們夫妻所得)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分。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們夫妻同意離婚就可以離,但是為了婆婆離婚不值得啊。再好好想想吧。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離了,有多少婆媳關係導致了結婚啊,主要還是要看你的老公是什麼樣的人,要是特別聽他媽媽話的,你們2個事離定了,如果你不像離婚,一定要抓住你老公的心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僅僅是因為婆媳關係不好導致離婚,那也太不值得了,這樣不正合婆婆意了嗎?我覺得還不如好好過好日子給她看,只要你跟你老公感情好就行了,不要隨了她的心願...

10樓:匿名使用者

婆媳關係不好又不是夫妻關係不好,為什麼要離婚啊?你們可以搬出去住,長時間回來一趟還見你們高興的,再說咱們和她兒子過又不是和她過,何必呢?想開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婆媳關係不好就不和婆婆在一起了唄。如果你和你老公是相愛的就不要輕易離婚。如果真的想離還是諮詢下律師怎麼把自己的權益維護到最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是因為婆媳關係分開,我看是不太實際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能離婚的啦,不過有些可惜啊。搬得離婆家遠一些好好過日子不行嗎,畢竟你們要過一輩的,感情沒問題的話最好。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應該是平分的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看看老公的意見吧,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夫妻雙方都已經同意離婚了,就可以離的,離婚以後的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分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因為婆媳關係離婚,你是和老公過日子的

18樓:五月的珊

如果只是因為婆媳關係不好,還是不要離婚,破碎的家庭對孩子不好。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跟你老公相愛就行了,幹嘛要離啊,婆婆是那麼幾年的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房產分割有規定的 ,必須要有雙方的名字,才可以分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很快就可以離的,財產還是按婚後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啊,也可以你們雙方協商,你所說的房子要是房產證上是你老公的名字購買時間又是婚前的話,你沒辦法分到。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是可以的,只要是不願意在一起的話現在是比較自由的不過我覺著你還是要想清楚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婆婆最好不要離婚,可以跟他們分開住,眼不見心不煩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分開住比較好! 祝你幸福

婆媳關係不好老吵架,婆媳關係不好導致和老公吵架怎麼辦,三天

婆媳問題從古至今都有,只是在今天更激烈了。簡單一句話,婆媳關係僵責任全在兒子 丈夫 男的要充當緩和劑的角色,要能理解焦點問題。有事情多讓男的出面,作為一個兒媳少說多做,不跟老人計較。重要的還是擺正心態,不起正面衝突。你平時哄著點不就行了,小恩小惠拍拍她老人家馬屁 婆媳關係不好導致和老公吵架怎麼辦,三...

因婆媳關係導致離婚如何挽回

對於婆媳關係來說,本來就是非常難相處的,所以如果說自己的老婆與自己的母親沒有處理好彼此之間的關係,那麼就很容易將兩個人彼此之間的矛盾加深,甚至是自己的老婆還會向自己提出離婚。因此,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想要去挽回彼此之間的感情,我們就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 做家庭的潤滑劑 當婆媳矛盾加深的時候,作為老婆...

婆媳關係讓我好迷茫,形容婆媳關係不好的句子有哪些?

斷魂三招 婆媳關係,自古以來都是一言難盡的!看了你的情況,我覺得是你婆婆要求太高了點,也太苛刻了點,在你的論述裡,沒有看到你的男朋友的態度是怎麼樣的?第一,我覺得你應該在你男朋友回家看望他媽媽的時候,儘量一起去,當然也也不能忽略了自己的父母!第二,這個問題就要跟你男朋友多商量商量了,我個人認為,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