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財產問題我的奶奶去世5年了!爺爺後找了個老伴兒。房屋買賣繼承問題!等待答案

時間 2021-10-16 01:10:37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怕出現什麼糾紛或者怕後來老伴離婚分財產,可以去公證你爺爺的所有資產,包括這個房子(最重要的是這個房子的房產證上是你爺爺的名字,如果是後來老伴的就不屬於你爺爺的婚前財產了,那要算共同財產了)。至於婚後財產只能算他們結婚以後的共同財產,如果後來那個奶奶沒什麼收入的話,離婚基本上是分不到錢的

2樓:李永輝律師

在婚姻期間購置房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完全使用個人資金購置並確定為個人財產,建議進行財產公證,公證為個人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何為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預設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引者注:此處十

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下面有一些相關法理分析: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2、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

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

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

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3、「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婚前財產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

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

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前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所以你應該明白你爺爺和你奶奶的祖屋屬於你爺爺的婚前財產,雖然後來又結婚,但是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賣掉祖屋的錢屬於你爺爺個人所有,後來買的房子全部用自己的錢買,爺爺找的老伴沒有參與,房子屬於你爺爺,那麼最好也如其他人所說進行財產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已婚也可補辦)。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4樓:嶽徐川

一 忚也不能不民民 民

爺爺奶奶的房產,財產繼承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如果確實如您所述,遺囑有效,各繼承人沒有異議,幾個繼承人直接寫份協議分配就可以了。即使你們家的財產儲存在公證處那,因為我國並沒有強行規定繼承遺產必須要由公證處分配,你們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配遺產。

遺囑已經寫明瞭,就要按照遺囑繼承。除非遺囑無效,才會按照法定繼承走,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有遺囑就跟那個沒關係了,不僅可以只挑幾個或者一個繼承人,隨便指明遺贈給其他人也可以。

除非沒有任何遺囑,或者遺囑被證明是無效的,才會按照第一順序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中分配。已經有遺囑就不會按照這個順序來,而是根據遺囑的規定。遺囑要給誰就給誰,法律尊重個人的自由選擇。

這個案子的關鍵不在於爺爺奶奶的父母有沒有死亡證明,而在於按您的說法,遺囑規定的繼承人就沒有他們。既然遺囑有效,而且肯定沒有爺爺奶奶的父母繼承這一說法,要他們的死亡證明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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