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傳說中的豁人
這個要看情況
撿到東西后在返還失主之前代為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因管理」行為,這種行為是出於避免他人物品損失而作出的高尚行為,是要受到鼓勵的。所以在對於類似行為的處理上與一般的不慎損壞他人物品有些區別。
雖然我國法律對無因管理的規定並不是很明確,但通常我們認為在無因管理是,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就可以了,只要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你撿到了東西,要像保管自己的東西一樣好好保管,否則還不如不撿。如果是像保管自己東西那樣認真保管了,但是還是造成了損失,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比如你撿到了別人的錢包,貼身保管,但回家路上小偷將你的口袋劃開把錢包偷走。
這時你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你撿到了一個珍貴的瓷器花瓶,隨手放在你家門邊,然後被你養的狗打破。此時我們就認為你應當承擔責任。
因為你沒有對花瓶進行妥善的保管。易碎的花瓶是不能放在那麼危險的地方的。至於具體的過失程度,是要由法院進行判斷的。
2樓:圓潤鋒芒
不算犯罪,因為我國刑法中沒有過失毀壞財物罪。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比較有興趣,從我國法律規定的理論上來看撿到東西已經自動形成代為保管法律關係,當然失主索回時需要支付一定酬勞。但是如果不能保證能儲存完好,當然就不要撿了,讓有能力的人來撿。實踐中來看撿到東西后不小心損壞最好…………還是別撿了,放回原處吧!
撿到東西不還,犯法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撿到手機不歸還可能犯法,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侵佔罪。
1、撿拾他人遺忘物,拒絕歸還的,屬於侵佔行為,一般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佔罪。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2、根據《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不當得利的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撿到東西不還一般是違法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5樓:
如果是遺棄的不犯法,如果是不小心丟棄,丟失人來要不還的可能形成侵佔罪
6樓:蠻嵐印寒梅
撿到東西,屬於不當得利,本身並不犯法。但是,如果失主要求返還而拒不返還,則涉嫌侵佔他人財物,可能構成犯法。
7樓:運映次凌香
當然犯法了。盜竊罪呢。要拘留的。怎麼不犯法。只要你撿到別人東西故意不歸還者。那就是歸到盜竊罪裡了。
8樓:戚廣利
撿到東西不還,超過五千元以上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東西不還,違反民法通則有關不當得利的條款,應當返還。但是不會影響搭火車驗身份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報警,警察備案,你就坐不了火車了!什麼叫不好意思啊,人都會犯錯,知錯就改,良心未泯。還了吧,心裡踏實!
11樓:李啊炫
拾到遺失物應歸還失主,否則屬於不當得利
12樓:荔菲鴻雲
我沒有撿到別人東西別人非要說是我撿到了該怎麼辦?
法律有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是違法的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屬於不當得利,也屬於犯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返還,丟失者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返還。
《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明知那東西是別人遺失的,失主來向你索要的時候你拒不歸還,數量達到要求,滿足上述要求,則你構成非法侵佔罪。請看:非法侵佔罪,也就是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等補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14樓:
很多朋友都覺得撿到東西不還不犯法。實際在《民法通則》中早已規定撿到他人財物時,公民有歸還的義務。不盡義務即為違法,從民法的角度上講構成侵權行為,從刑法角度上講構成侵佔罪。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主要是民法上的規定,刑法上的侵佔罪只針對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遺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從刑法角度不構成侵佔罪,可參照guchuanhu。
但是構成侵權,為什麼是這時丟時人用派出所的名義,把拾到用手拷抓走?大概是這個意思?知道上的人喜歡打錯字。
丟失人有手銬?是不是你朋友對失主進行了人身攻擊〉?如果沒有的話,派出所無權將你朋友用手銬帶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17樓:南宮敏敏
這裡有拾得物與無因管理的關係,和拾得物與不當得利的關係。
一是與無因管理關係發生競合。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作了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有為他人謀利的目的和動機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拾得人撿到拾得物,是沒有合法根據佔有他人財物,其對拾得物進行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如果拾得人主觀上是為失主謀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況下,先行對拾得物進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後再行歸還,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無因管理行為,這時就發生了拾得物的物權關係與無因管理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拾得人與失主之間就拾得物的管理費用補償問題發生的爭議。這時涉及這類糾紛的法律既有79條第2款拾得物專門條款,又有93條無因管理條款,這就導致拾得人將拾得物歸還失主後,可依據這二個法條請求失主補償拾得物的管理費用,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管理費用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所在。
二是與不當得利關係發生競合。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對不當得利進行了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強調的是取得利益的客觀狀態,不需具備主觀動機條件8。但取得利益總是有主觀意志,如果取得利益是想為他人謀利就構成無因管理,如為自己謀利,就構成不得當利。
實踐中的不當得利主要是不當得利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佔為己有,為自己謀利。如果拾得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佔為己有,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是不當得利行為。這時又發生了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有關拾得物的返還爭議。
由於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物權關係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系他人財產而據為己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又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所以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這條規定是建立在物權關係基礎之上的,是對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物條款的適用解釋。在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競合時,涉及拾得物返還糾紛的法律條款既有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與貫徹意見第94條的規定,又有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規定,這就導致失主在糾紛發生後既可按照侵權之訴,又可按照不當得利債權之訴請求拾得人返還拾得物,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返還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
18樓:**♂之神
撿到東西別人看見了
你不還就`````
要是沒看見``就說不清楚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失主利用公安機關來介入此事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告公安機關違法.因為這是一起民事糾紛,拾得人對失主只負有民事上的返還義務,如拾得人不願將拾得物返還失主,失主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利用公安機關的權力來處理.
20樓:匿名使用者
好,我也明白了!!~~
21樓:永遠的王子公主
違法.屬於不當得利,去看看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內容吧.
22樓:找法網
撿到他人東西是有義務歸還給失主的,拒不歸還屬於民事糾紛,失主有權要求你歸還的。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 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返還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遺失物保管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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