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親戚是精神病,把別人打了,現在承擔不起醫藥費,監護人都年齡太大,該雜辦

時間 2021-10-22 23:45:07

1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人幾歲了?如果監護人大於70歲的話,責任可能會涉及到其他親戚上。是什麼原因打人呢?

被打的那個人有去惹他嗎?如果被打的是小孩,或者其他限制性民事行為人,而你家親戚在打的過程中監護人有竭力勸阻的話,是無責任。你可以把當時情況詳細說下嗎,我看下能不能尋找法律條款減輕賠償義務

2樓:愛希

依據《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依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如果因為監護人管教不嚴,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所以要是追究刑事責任,追究的是該精神病患者;如果是賠償等民事責任,監護人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樓:文藝110青年

你首先得證明你的親戚是否屬於完全喪失辨認行為的能力。在打人的時候是否屬於精神正常。如果不正常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是要承擔的,你說的家裡困難,公安機關調查屬實那就那就少承擔,或者不承擔、

4樓:忻賀撥朋

這沒辦法,沒錢就是沒錢,被打的自認倒黴

我有個親戚患有精神病現在開始打人了,他家農村的也沒有錢,住院費花不起,怎麼辦呀。

5樓:易醫正

這種情況一般是長期的壓抑所致,自我期望太高,初期又沒有被發現或者被重視!28歲,恕我直言,除了自己平時有不良僻好或者和遺傳有很大關係。得精神病需要一件事情來激發,才會表現出來。

年輕力壯,可惜啊。如果有詳細的描述就好了

6樓:flower花媽媽

找當地電視**報道一下,爭取社會支援體系.

我爸爸被精神病人打了。他無親人怎麼辦怎麼賠償?

7樓:萍萍姐姐

發病時間打人不需要負責。病人的監護人沒有照顧好精神病人,你爸可以起訴監護人。找個律師問一下吧。

8樓:成哥漣漪

沒有親人就比較難辦了,看能不能尋找村裡或者你們所屬的管轄區進行諮詢。

9樓:a號財神

沒有辦法,因對方精神有問題,又沒有監護人,無法理賠。但如果對方是精神病醫院逃出來的,可將醫院做為第三方做為被告,要求賠償

10樓:來自司空山成熟的椰樹

精神病人打人好像沒法判定他有罪,但是找到監護人可以討要說法,你可以詳細調查一下他是否有監護人,他的親戚或者朋友,如果他在精神病院住院的話,也可能是精神病院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區分是間歇性精神病還是永續性精神病;永續性精神病患者一般都有監護人的,否則早進精神病院了。根據你的情況,應該是間歇性的,報警吧,讓公安查吧。公安會將他進行精神病檢查,嚴重就直接送精神病院了。

間歇性精神病有部分民事責任,以自己的財產賠償或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說到賠償,有錢才能賠償,沒錢的正常人也賠償不了。

12樓:柳葉青飄飄

首先為你這種情況感到遺憾。對於精神病患者打人這件事,根據你的介紹他是沒有親人照顧,那就屬於流浪漢之類的人,他們屬於民政部門的管轄範圍,你可以民政部門瞭解一下情況。不過多數會無結果,畢竟法律有規定,精神病人犯事的話懲罰不會很重。

畢竟這不是正常人。你要調整一下心態,做好自認倒黴的心理準備。

13樓:華的多彩空間

這個人是精神病人,總有他的監護人才對。

14樓:赤地龍

估計是沒法賠償,只能吃啞巴虧,認倒黴

神經病傷人賠償問題

15樓:

1、由精神病人監護人賠償;

2、監護人的賠償責任跟精神病人的**沒有任何關係,因為精神病人已經造成了你媽媽的身體損害,監護人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傷人行為引起,監護人是對精神病人的傷人行為負責,監護人說要等精神病人**好後才能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純粹是逃避責任。精神病人治不**,能不能**好,監護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協商不成,就起訴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等判決生效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你說的情況,依法應當由對方監護人賠償,現在已經簽了協議也打了欠條,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神經病打人如果有監護人,應由監護人賠償,若只是個流浪的神經病,那就沒辦法了

精神病擾民,監管單位和公安局不解決怎麼辦? 100

18樓:卸下偽裝忘勒傷

公安部門有責任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公安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強制約束。公安部門如果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門舉報。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無主精神病人由市、縣民政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精神病人進行日常生活管理;對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負責領回;對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負責送定點醫院**;對符合出院標準的精神病人負責結算醫療救治費用並及時領回安置。

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對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申請公安部門移送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點醫院救治。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19樓:有舍有得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無主精神病人由市、縣民政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精神病人進行日常生活管理;對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負責領回;對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負責送定點醫院**;對符合出院標準的精神病人負責結算醫療救治費用並及時領回安置。

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對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申請公安部門移送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點醫院救治。公安部門有責任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公安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強制約束。公安部門如果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門舉報。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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