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經濟詐騙,經濟詐騙如何認定

時間 2021-12-20 11:55:17

1樓:戚廣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樓:北京_高蕾律師

1、我們日常所說的經濟詐騙一般是指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2、我國刑法規定,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實踐中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1、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為。

認定為合同欺詐行為主要看行為人採取欺詐行為的目的是否以欺詐他人錢財為目的,並且要考慮到詐騙行為與合同未實際履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簽訂合同後無實際履行能力。

3、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4樓:車大

經濟詐騙法律上有很多條文和規定 具體可以進

經濟詐騙如何認定

5樓:華律網

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那麼經濟詐騙罪所構成的條件有哪些?1、客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於本罪的範疇。

而從犯罪物件上來說,犯罪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物。2、從客觀要件上來說,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詐方法來非法獲取財物的所有權,而從形式上來說主要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情況,通過這兩種方法來使行為人作出錯誤的行為。3、主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致,以非法佔用公私財物為目的,因此在主觀要件上具有故意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house亮亮亮

1 經濟詐騙罪性質與種類

經濟詐騙罪有許多種。

金融憑證詐騙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2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是騙取信用證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進行詐騙

此種型別的信用證詐騙行為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規範的信用證有其固定的標準格式和內容。偽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的行為,包括從格式到內容的全部偽造,也包括將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格式化信用證,偽造填充虛假內容的部分偽造。

偽造開證行時,詐騙行為人編造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銀行,或者假冒一個有影響的銀行開立假信用證。值得注意的是,偽造信用證並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犯罪,只有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他人財物的,才屬於詐騙犯罪行為。其使用偽造的信用證的**,可能是自己偽造的,也可能是他人偽造的。

對於使用他人偽造的信用證的,必須是明知信用證是偽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犯罪。從司法實踐來看,使用偽造的信用證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證與其他單據、檔案相配合,向議付行議付、承兌、取款詐騙議付行的資金;二是進口商假冒開證行,向其通知行傳遞偽造的信用證,進而騙取出口商發貨,詐騙出口商的貨物,或者依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以偽造的信用證詐取佣金質押金履約金等;三是內外勾結、詐取出口公司和國內的供貨廠家的預付貸款或購貨款;四是利用偽造的信用證作抵押擔保,詐騙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甚至個人的資金財物。

2.使用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變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在真實信用證的基礎之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使用變造的信用證,其信用證**一是使用人自己變造的;二是他人變造的。對於使用他人變造的信用證,必須明知信用證系變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構成信用證詐騙犯罪。

至於使用變造的信用證的「使用」詐騙方式,與偽造的信用證的「使用」詐騙方式基本相同,沒有什麼區別。

3:票據詐騙罪

由於票據種類比較多,票據詐騙犯罪的方式比較複雜,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對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進行了明確的列舉,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裡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裡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權而以**權人名義或者**人超越**許可權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此外還明確規定: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複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鑑的支票交給採購人員隨身攜帶,而採購人員並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於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裡所說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籤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於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並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為此,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並保證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此外,票據法還對票據記載的內容及其真實性作了明確要求,嚴禁作虛假記載。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有無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記載有誤,是出於過失或其他原因,而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算經濟糾紛還是算做詐騙,這算是詐騙還是經濟糾紛?

華律網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

多少錢算經濟詐騙,經濟詐騙達到多少金額就得坐牢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 與 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

如何界定詐騙罪,怎樣才算構成詐騙罪?

草民學法 1 詐騙的定義 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主觀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受害人信任,詐騙受害人財物。詐騙屬於違法或犯罪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000至1萬以上,構成詐騙罪。最高法 最高檢對於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的認定標準僅規定了3000至1萬以上的原則,各個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司法機關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