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怎麼才能立案,立案都有什麼標準?例如

時間 2021-12-25 06:05:34

1樓:

最新公安部立案標準

對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的控告、檢舉標準,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侯,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刑事偵察部門立案偵查的各類案件,應當分別具有下述各種情形:

1、放火案。放火燒燬公私財物,危害公共案件,或者致人**的。

2、**案。使用**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的。

3、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非法制造、販運槍支、彈藥案。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

6、走私案。違反海關法規,進行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團,需要偵查的。

7、投機倒把案。投機倒把情節嚴重和重大投機倒把集團,需要偵查的。

8、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案。

關於人口失蹤案件,你只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人失蹤,24小時後可到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沒有實際充分的證據證明人口失蹤,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只有協助查詢的義務.

2樓:河南大邦安防工程公司

符合立案標準了,公安機關就得立案偵查或者立案調查了

立案都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公安機關立案一般都指刑事案件,比如詐騙罪立案標準:2000元 ,低於2000元的都按治安案件處罰,再比如盜竊罪立案標準為1000元,低於1000元都按治安案件處罰,當然各地執行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如盜竊罪有的地方是800元為標準,有的地方1000元為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公安機關立案範圍的都應該立案的。

你說的那個案例,因為當時沒有證據表明是遭到不測或者什麼情況,僅僅是失去聯絡而已,按照法律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申請人口失蹤請求公安機關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公安不是萬能的。按照規定,失蹤人口自報案後2年可以向法院申請其為失蹤人,到4年了可以申請其為死亡。

4樓:匿名使用者

1、公安機關立案,要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這裡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接受案件後經審查,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該犯罪事實屬於該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

2、如果問具體的立案標準,不同的犯罪立案標準不同,這個內容很多,請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你所說的情況:

(1)女大學生失蹤,家屬可以報案,在失蹤地和學校所在地都可以報案。

(2)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在接受後會調查,如果查明她失蹤涉嫌刑事犯罪,才會立案。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她失蹤可能有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

通俗些說,必須有證據證明她失蹤是可能被綁架或非法羈押等才能立案。

公安機關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式是怎樣走

5樓:西郊有雨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誌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

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6樓:小揚說歷史

公安機關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立案程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4、對立案材料的處理,製作立案決定書進行立案。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立案的程式:

一、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8樓:漆懷雁

只要它觸犯刑法、法律規定在內的罪名就可以立案。有多種的立案程式、有的先打擊後立案、其它都是先立案後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判。

9樓:

只要是犯罪行為,都可以立案

10樓:找法網

一、立案標準: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立案程式

受案: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

立案: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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