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期限問題,延長拘留期限的條件和審批程式

時間 2021-12-27 03:37:57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天,被拘留的人在公安機關羈押的期限最長為37天。

2樓:晨子寶貝

沒有繼續拘留這個概念,拘留超過法定時間(樓上所述),必須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撤銷。可以選擇的強制措施有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逮捕的基本期限為兩個月,但是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機關延長一個月,報省級檢察院可以延長兩次,每次2個月,最終還可以報請全國人大延長期限,另外還可以以發現新罪名為由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監視居住期限6個月,取保候審期限為12個月。

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或者銷燬證據,一般公安機關會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延長拘留期限的條件和審批程式

3樓:華律網

**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拘的強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的適用是有嚴格的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開始一般都是3天,當案件偵查時候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申請延遲1至4日,當案情調查特殊或者重大嫌疑的還可以延長至30日。具體有哪些可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情況,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

也就是說,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樓:123456奮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據此,延長拘留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現象卻非常嚴重,筆者通過對這些延長拘留期限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在對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特殊情況」的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於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謂的「特殊情況」為由延長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認為,一般案件拘留後只要在七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式違法,從而忽視了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規定,致使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的案件很少。

第二,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款時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一是只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為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問題,以維護司法的嚴肅性,筆者認為,應當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從立法上予以規範和完善。首先,刑訴法將拘留後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規定在三日內,從當前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的警力相對不足,偵查手段相對落後的現狀來看,確實比較困難,這樣一定程度上會制約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不利於打擊犯罪,故建議取消「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規定,而統一規定為拘留後七日內提請批准逮捕,這樣既可以保證公安機關拘留後有足夠的偵查取證時間,又可以維護司法統一,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其次,對於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延長至三十日的情況,因其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時間相對較長,刑訴法對此又作出了嚴格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從嚴掌握,不可濫用,故建議對其適用加強監督,即對於需要延長提請批准逮捕時間至三十日的,須經檢察機關批准或同意後方可延長。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審批是指有權的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進行稽核和批准的程式,包括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等規定。

(一)審批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0六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

(二)審批許可權。是各級審批機關對稽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權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1、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依法應當拘留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執行拘留後應即時向當地外事處辦公室和有關的外國人主管部門履行通報義務,同時並報公安部備案。 2、對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軍人需要刑事拘留的,應當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衛部門審查,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該保衛部門拘留。

3、對縣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依法應予刑事拘留的,必須經本級人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大會閉會期間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方可審批。

(三)審批程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填寫《呈現請拘留報告書》,經有審批許可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簽發《拘留證》,該法律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法律用語規範。司法實踐中切忌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中寫有「呈請刑事拘留x日」。

對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拘留期限界滿前的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並由原批准機關負責人審批,不必再籤《拘留證》。但是在《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中應寫明「呈請延長拘留x日」或「呈請延長拘留至三十日」字樣。

5樓:催更少女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報辦案單位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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