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批捕取保候審和逮捕的區別,取保候審沒有批捕和逮捕後取保候審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12-30 05:48:5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逮捕和批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隻有批捕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前提,沒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

2樓:胡俊刑事律師

現實中能取保候審的,一般是適用緩刑,但要看實際判處刑期,如果在三年以上的不能緩刑。

3樓:abc老四爸爸

就是一個暫時在外面,一個暫時在裡邊

取保候審沒有批捕和逮捕後取保候審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4樓:特特拉姆咯哦

1、決定機關不同:

取保候審沒有批捕:決定機關是人民公安機關。

逮捕後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是檢察院或法院。

2、適用條件不同: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逮捕後取保候審的條件: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③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④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⑤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⑥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⑧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徵。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條件的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並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係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於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並有助於實現程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5樓:千年醉

區別不是太大。

1、取保候審、逮捕同為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2、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你所說的前者決定機關是公安,後者的檢察院或法院。

公安取保候審的條件是:1、對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具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後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後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5)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交保證金,後者***人

逮捕後取保候審的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說沒有區別.

因為都是取保候審,都是看守所外,都要遵守相同的規定,都要等待最後的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沒有批捕的話,不需要辦理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不批捕辦的取保候審和批捕後辦的有區別嗎

8樓:律問問

對於取保稽核來說,批捕前和批捕後可以說發生了一個質的變化。批捕前取保候審,該犯罪嫌疑人有人身自由權,與其他普通公民一樣,並不會有任何限制。而批捕後取保稽核人身自由就會受到制約,具體制約詳情如下:

一、不得毀滅偽造與案件詳情有關的任何證據或資訊。

二、任何時候必須隨傳隨到。

三、當居住地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之內告訴相關機構。

四、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所在地。

並且相關機構可以根據該案件或該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規定。比如不得去某個地方,不得與特定人進行任何通訊聯絡等。所以說批捕後取保稽核只是相對於於監獄來說,活動範圍大了,權力並沒有增大。

並且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違反了以上規定,相關部門會根據違法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罰,一般是沒收部分擔保金,違反情節比較嚴重的話,沒收全部擔保金,並且極有可能要進行填補。所以**被後取保候審的管制是非常嚴格的。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殊,如是重度殘疾人,精神病人,孕婦,或者正處於哺乳期的婦人,這些都是可以被額外獲取取保候審的。也就是說,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活動,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或者很難對社會造成危害,那就可以獲得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相信你對該問題已經有所瞭解,被批捕前和被批捕後的變化,其實主要就是自由的變化。

批捕前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何不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可以在刑事訴訟期間的任何階段辦理,因此,逮捕後的取保候審與拘留期間的取保候審並無差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10樓:鄧世運刑事律師

一般來講,批捕後取保候審的難度更大。以下文章,供你參考

當事人被抓了,能取保候審麼

當事人被抓了,能取保候審(中國大陸沒有保釋制度,類似的制度是取保候審)麼?這是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極為關心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能簡單地回答能或者不能。 當事人被抓之後,從法律上講,均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否批准由辦案部門決定。

辦案部門是否批准取保候審,主要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這個具體情況,主要是指案件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事由。 此外,還有兩個問題也會影響到取保候審是否能獲得批准:1、申請時機。

過早申請,往往會被辦案部門以泛泛的理由拒絕;過晚申請,又會錯過最佳時機(逮捕之後再申請取保候審,難度一般增大很多)。2、申請方式。申請取保候審,方式很多,比如直接申請取保候審,比如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根據不同的案情,只有把握時機,選對方式,獲批准的可能性才會最大。 綜上可見,當事人被抓之後,明智的做法是:找律師研究案件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事由,只有找到有說服力的事由,並把握好申請時機和選擇對申請方式,才能獲批取保候審。

11樓:我是你的大媽

沒有批捕是不可能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只能是批捕後才能決定的。

12樓:戚廣利

批捕前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沒有本質不同,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13樓:律問問

對於取保稽核來說,批捕前和批捕後可以說發生了一個質的變化。批捕前取保候審,該犯罪嫌疑人有人身自由權,與其他普通公民一樣,並不會有任何限制。而批捕後取保稽核人身自由就會受到制約,具體制約詳情如下:

一:不得毀滅偽造與案件詳情有關的任何證據或資訊。

二:任何時候必須隨傳隨到。

三:當居住地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之內告訴相關機構。

四: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所在地。

並且相關機構可以根據該案件或該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規定。比如不得去某個地方,不得與特定人進行任何通訊聯絡等。所以說批捕後取保稽核只是相對於於監獄來說,活動範圍大了,權力並沒有增大。

並且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違反了以上規定,相關部門會根據違法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罰,一般是沒收部分擔保金,違反情節比較嚴重的話,沒收全部擔保金,並且極有可能要進行填補。所以**被後取保候審的管制是非常嚴格的。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殊,如是重度殘疾人,精神病人,孕婦,或者正處於哺乳期的婦人,這些都是可以被額外獲取取保候審的。也就是說,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活動,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或者很難對社會造成危害,那就可以獲得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相信你對該問題已經有所瞭解,被批捕前和被批捕後的變化,其實主要就是自由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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