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業單位職工遺屬撫卹金,求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原本

時間 2022-01-11 12:30:05

1樓:匿名使用者

湖南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2005)

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準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準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號、湘人函〔1997〕76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長沙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準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物件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

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準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準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幹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幹〔2004〕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檔案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求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原本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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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23年8月15日 共瀏覽2210 次 【編輯錄入:rsc】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3樓:ヤ﹏低調灬

檔案的原本網上比較難找,真的如果找到了他們也未必承認,我找找看。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是怎樣的

4樓:麥穗兒談教育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卹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卹金執行標準不同的原因是:執行標準檔案不同。

一、事業單位的執行標準檔案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準檔案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23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檔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此檔案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23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卹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與公務員享有平等待遇。為此,2023年兩會上,雲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議,把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列入補助範圍,參照公務員執行,與公務員持平。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卹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卹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卹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卹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卹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1、撫卹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登出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影印件(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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