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專業人士來)

時間 2022-01-14 22:45:05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形式或上門徵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准,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並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並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後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

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並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或是上門徵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並公證,如果男方手裡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離婚協議沒有對方的簽字是無效的,公證處也需要雙方簽字才會做公證。

2.辦理病退和婚否並沒有直接聯絡。

3樓:張偉傑律師

離婚協議,是一式三份的,雙方各執一份,需要向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備案一份,領取離婚證生效;

可以起訴,要求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上是不允許的 ,因為公證處的人員會要求本人持身份證及其他材料去辦理,一定是要在本人在,雙方都到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如果僅一人持有證件及材料是不行的。當然,在現實中,你得保證你當地的公證處是「公平的」,畢竟有些個案中,當事人和公證處人員串通好,改了檔案。

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專業人士來)

5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6樓:法律快車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所以離婚協議書是可以修改的。

離婚協議書怎麼修改

(一)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准予變更,並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三)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形式或上門徵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准,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並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並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後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

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並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或是上門徵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並公證,如果男方手裡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書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前,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另外病退與離婚協議是兩個法律關係。

9樓:

如果你們在民政已經辦理了離婚,離婚協議是要備案的。你修改也是沒有用的。如果沒有辦理離婚,離婚協議,僅僅是你們之間的一個協商而已,將來分割財產,不能按照這個協議來進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修改,如果已離婚民政局會有備案。如果還沒離,起訴能作為證據

11樓:銘思酷想

不允許的,必須雙方到場,同時簽字,如果只有一方去,被受理了,你可以投訴,或者起訴民政局的。

離婚協議不能作廢,就算兩個人同時到場簽字,也不是那麼隨便就能作廢的

12樓:800很牛

必須雙方到場,同時簽字

13樓:蔚紹

在沒有辦理之前還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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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可以更改嗎如何寫

14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15樓:情感答疑梁山伯

離婚協議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

1、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2、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3、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4、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5、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急急急!!關於離婚協議事宜,請專業人士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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