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與非親生子女的關係,如何解除與非親生子女的關係?

時間 2022-01-18 14:15:04

1樓:q魚娘老師

只要他們並不是同一個戶口和他的父母解除了婚姻的關係。所以就會和這一些人並沒有什麼法律上的關係了。

2樓:感恩世界感恩未來

應該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去解除收養關係。你可以問一下。

3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雙方和成年子女都可以對親子關係提出異議,並且都可以成為提起確認存在親子關係或否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主體

解除非親子關係,需要依照法律的程式進行,不能以雙方達成書面的解除意願為由解除非親子關係。協商不能解除,需要通過訴訟解除。

您好,還請稍等一下哦,我這邊幫您查詢一下,會盡快給您答覆,還麻煩您多等我一下。

提問未成年人可以嗎

法定幾歲成年?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不嚴重的話只屬於民事糾紛

民事侵權

建議您和對方協商賠付醫療費

提問斷絕與非親生子女關係孩子幾歲才可以,16還是18

回答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予以解除

沒有限制

提問那第一步是向法院起訴嗎回答對

您可以去當地法院起訴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更多18條

如何解除與非親生子女的關係? 10

4樓:呂澤雅

在婚姻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親子鑑定是否具有否認胎兒與丈夫之間法律關係的作用,這個問題據說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建議你先做親子鑑定,如果真的不是你的孩子,就把親自鑑定書做公證,以法律形式先確認你們是非親生父子關係。然後就是要確認離婚原因就是因為孩子不是親生的。因為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我也知能想到這些,你最好去專業機構諮詢一下相關問題。

下面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看看,祝你好運!

據《法律與生活》報道, 15年時間裡,邵建嶽共經歷了八次訴訟,這八場官司都涉及同一個問題:兒子是否為邵建嶽所親生?2023年3月1日,打了15年官司的邵先生在無奈之下再次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

今年45歲的邵建嶽是浙江省餘姚市低塘鎮人。2023年,27歲的邵建嶽在妻子因病去世後,與趙書仙結婚。婚後6個月零11天,趙書仙即生下一個男孩。

孩子出生後,夫妻雙方關係惡化,兩人經常因兒子邵某的早產問題爭吵。2023年11月,邵建嶽正式向餘姚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趙書仙離婚,同時提出,由於兒子非自己所生,因此在離婚後不承擔對邵某的撫養費用。

2023年1月30日,法院**審理邵建嶽與趙書仙的離婚案。在法庭上,邵建嶽與趙書仙對二人何時發生婚前性關係說法不一,於是,邵建嶽提出要做親子鑑定,趙書仙卻一口拒絕。2023年4月6日,餘姚市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准予邵建嶽與趙書仙離婚,並判決:

邵建嶽與邵某之間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不能排除,邵建嶽一次性給付撫養費3600元。邵建嶽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時,邵建嶽仍強烈要求做親子鑑定,但由於趙書仙的拒絕,這一要求仍未被法院採納。

2023年10月15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邵建嶽的上訴。餘姚市法院當時認為:原告邵建嶽不承認邵某為其親生,但不能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而在趙書仙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迫邵某去做親子鑑定,因此,無法查實邵某究竟是否非邵建嶽所生的事實,他與邵某之間非父子關係的訴訟要求也就不能認定。

2023年4月,已經14歲的邵某又向餘姚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邵建嶽每月增加撫養費600元。邵建嶽在向法院遞交的答辯中提出:邵某不可能是自己所生,並強烈要求進行親子鑑定。

趙書仙以做鑑定會影響兒子的情緒和學習為由,再次拒絕親子鑑定。2023年7月4日,餘姚市法院判決,邵建嶽每月增付邵某撫養費200元,直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在這份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被告邵建嶽與趙書仙離婚時,本院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已對被告和原告(指邵某)之間的父子關係作過確認,現被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能證明原告非其親生子,故被告應依法承擔對原告的撫養教育義務」。

面對這個判決,邵建嶽向檢察機關救助,並獲得了支援。2023年10月15日,寧波市檢察院向寧波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在此案的判決中,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判決有誤。「在本案審理中,法院多次要求趙書仙作親子鑑定,但她以種種理由拒絕進行配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寧波市中級法院於2023年11月1日作出裁定,要求餘姚市法院再審此案。2023年11月20日餘姚市人民法院在經過不公開**再審該案後,於12月18日作出判決: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的民事判決(指邵建嶽與趙書仙離婚案的終審判決)所確認的法律事實錯誤,應當由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機關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在該事實沒有依法重新確認前,下級法院作為法律事實援用是無可置疑的,故判決維持(2001)餘民初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邵建嶽不服此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2月,寧波市中級法院二審後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官就邵建嶽敗訴解釋道:在不能進行親子鑑定的情況下,邵建嶽要求確認其與邵某之間不存在父子關係,就需要拿出其他的證據,但他做不到這一點,在此情況下,法院只能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屢遭挫折的邵建嶽鐵下心要把這場複雜的訴訟進行到底。2023年5月27日,他以原告身份起訴邵某,要求法院依法確認他與邵某之間是否存在親生父子關係。

7月23日和9月11日,餘姚市法院兩次公開**審理此案,趙書仙以邵某法定**人的身份出庭。在法庭上,趙書仙依然堅持:婚前曾與邵建嶽同居,兒子邵某與邵建嶽的父子關係在當年離婚時就已被法院確認,因此,沒有必要再進行親子鑑定。

不可思議的是,當法官問趙書仙,被告邵某為何不出庭時,趙書仙回答說,邵某被親戚帶到寧波讀書,不知具體地址。

邵建嶽在法庭上表示,不進行親子鑑定,就無法確定事實的真相,趙書仙拒絕親子鑑定,意味著她能舉證而拒絕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023年10月14日是讓邵建嶽感到舒暢的一個日子。餘姚市法院對他提出的要求確認其與邵某是否存在父子關係案作出了推定邵建嶽與邵某為非親父子關係的判決。

審理此案的餘姚市法院民事庭庭長陸金城在接受採訪時說:邵建嶽與趙書仙案的疑點在於,邵某的出生時間與兩人的結婚時間存在重大沖突,雙方在何時同居上說法不一,並且都不能舉證予以證明,這說明在本案中進行親子鑑定是必要的。202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規定:

"要求作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週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當初,法院就是根據這個規定,認為不能強迫趙書仙帶兒子進行親子鑑定,並因此造成了邵建嶽的敗訴。

陸金城解釋釋說,這次法院之所以作出與過去完全相反的判決,其根據是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院以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趙書仙提供邵建嶽是邵某親生父親的證據。因為,誰都看得出來,在關於邵某是否為邵建嶽所生這一問題上,並非是邵建嶽不想舉證,而是因為趙書仙故意設定障礙使他無法舉證。由於趙書仙拒絕做親子鑑定,又無法提供其他有說服力的證據,法院因此推定邵建嶽勝訴。

當然,推定判決與完全基於事實依據的判決是有區別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能夠足以推翻本判決的(比如說趙書仙以後同意作親子鑑定,鑑定後確認邵建嶽與邵某存在親子關係),那麼,本判決就應推翻。

在邵建嶽看來,這場已進行了整整14個年頭的官司雖然讓自己精疲力竭,但畢竟在最後得到了公正的判決,最重要的是,終於在法律上弄清了自己與邵某的關係。因此,他和家裡人都覺得特別開心。邵建嶽甚至表示:

這個遲到的判決讓自己感到了中國法律制度的巨大變化。

然而,邵建嶽做夢都沒想到,在趙書仙不服餘姚市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後,事情有了戲劇性的變化。2023年春節前,寧波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寧波市中級法院認為,邵建嶽與邵某之間的法律關係在2023年他與趙書仙的離婚案、2023年邵某要求增加撫養費案的五次訴訟中,已經得到了確認,根據同一事實不重複審理的規定,邵建嶽不能就此事重新起訴,如對法院當初的判決不服,只能通過申訴途徑解決。

根據寧波市中院的裁定,餘姚市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重審,並於2月8日作出駁回邵建嶽起訴的裁定。

這是邵建嶽收到的第八份裁判文書。拿著這份裁定書,邵建嶽有種暈頭轉向的感覺:在經過15年的漫長訴訟後,事情又回到了起點,他與邵某之間的法律關係還是沒能推翻。

一位同情邵建嶽的律師說:通過申訴要推翻15年前的判決結論,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邵建嶽的家裡人對他說,一定要把這場訴訟進行下去,要相信法律的公正。邵建嶽72歲的父親甚至悲壯地表示,如果有必要,寧願將家產變賣了,也要把是非曲直弄個明白。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條件符合下列條文的內容就可以解除與非親生子女的關係

以下是《收養法》關於收養關係解除的條文

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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