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公證遺囑老人已死,公證遺囑如何變更,撤銷

時間 2022-01-21 04:10:12

1樓:華律網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裡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只有遺囑人本人向原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撤銷申請,其他人一般是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

1、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2、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

3、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如何變更,撤銷

3樓:華律網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裡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4樓:北京房產律師李巨集劍

公證遺囑,如何撤銷(作廢),如何變更(改變)?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在先的公證遺囑只能由在後的公證遺囑變更,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提出申請,到原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

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效力如何:

繼承法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這裡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後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

以被繼承人最後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並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並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證活動只是證明相關法律檔案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並非是賦予其在實體法上的優先地位。繼承法為了防止偽造遺囑,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

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說,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要優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證明經過公證即可推定其真實性,而無需像其他形式的遺囑那樣符合多種判斷條件並需經過合法的認定程式。

判斷各種形式遺囑的效力問題,固然是為了防止偽造與篡改,保護繼承人的權利。但最根本的還是要追求體現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這一目標。以立遺囑人最後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應當是唯一的判斷標準。

如果限制立遺囑人通過其他形式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能力,可能導致最終的遺產分配無法體現被繼承人最後的意願。

6樓:匿名使用者

去公證這份遺囑的公證處辦理。

已經公證的遺囑能否撤銷嗎

7樓:華律網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裡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8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遺囑撤銷的條件:

遺囑人立完遺囑後能否變更或撤銷,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以後,生效以前對自己所立的遺囑內容進行修改;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使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在將來不因其死亡而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遺囑的變更,也可以說是遺囑內容的部分撤銷。遺囑與其他民事行為不同,其他的民事行為,必須有法定的可撤銷可變更原因,才可以變更或撤銷,並且有時間的限制;而遺囑的撤銷不受時間、原因的限制,遺囑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不問任何事由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的遺囑,但變更或撤銷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不得**。遺囑的變更或撤銷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書面形式宣告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撤銷公證遺囑。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人在訂立的新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表示撤銷原遺囑,只要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即意味著前一遺囑被後一遺囑撤銷;部分牴觸的,部分撤銷;全都牴觸的,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原來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或變更時,仍需要的以公證遺囑所代替,不能其他形式的遺囑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

3.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撤銷或變更。如遺囑人在世時將遺囑中的財產變賣,其變賣財產的行為就是對原遺囑的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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