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石老師的課件
律師事務所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與其執業人員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但實習人員不是執業人員,也非屬試用期性質,所以,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一、實習的分類
1、教學實習
教學實習是教學活動在實踐領域的延伸。實踐中,教學實習有以下兩種存在方式:第一種是學生在學校統一組織安排下在學校內部的實踐部門或者校外用人單位進行實習;第二種是學生自行聯絡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實習完畢後由用人單位出具實習證明,提交學校以獲得學分。
2、帶薪實習
帶薪實習是指在校生在教學計劃之外自行聯絡用人單位進行的實習活動,並通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來獲取一定的報酬,即我們常說的「勤工儉學」。
3、就業實習
就業實習是指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在符合用人單位招錄條件的前提下,進入用人單位進行實習。鑑於就業實習在校生和用人單位的目的,就業實習一般發生在學生畢業前期,並且,就業實習期間,實習生的管理及薪酬都類似於用人單位的普通員工。
二、教學實習與帶薪實習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係
對於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議紀要(二)》第23條規定,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係。
但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係的除外。據此,筆者個人認為教學實習和帶薪學習兩種實習方式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因為實習是一個繼續學習的過程,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因此,實習狀態下的學生不是勞動者。
三、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係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
學校發給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表,說明已依法確認了即將畢業的在校生具備了畢業生資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國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有效。
第二種觀點
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學生仍需接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認為,與社會上其他求職者存在差別,並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
綜上,用人單位與實習生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樓:臭豆腐安心
實習生與工作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情況不是很清楚,分為兩種情況:
1、學生身份,進入律所的目的是學習,這種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
2、你是社會人才,考過了司考,然後需要在律所掛職實習一年,才能拿到執業資格律師證。這種情況下屬於是勞動關係。
還有,區分是否是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是不是學習,不是學習的話就是勞動關係。
實習生能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麼?
4樓:
大學生能否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看大學生是否具備勞動關係中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和《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來看,沒有規定未畢業的大學生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在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情況下,以就業為目的向公司應聘,和其他員工一樣全日制作息,並且受到公司管理,實質上大學生與公司已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從屬關係,應當被認定建立了勞動關係。
所以未畢業的大學生在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已就業為目的提供勞動,是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5樓:關洱家
實習期間不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但基於用工風險的考慮,建議用人單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實習生屬於在校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因此不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畢業證只是說明你以本科畢業生的學力身份來籤, 勞動合同是什麼?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願協商簽訂的有關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你現在籤是你們的互相選擇,等你畢業了你可以繼續該合同,只是你的個人素質方面有了提升,單位需要據此更改合同罷了。
所以,對此你和單位在合同中就要講清畢業後的待遇等內容。
7樓:匿名使用者
1、實習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可以」在法律條文中,「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也就是說,給了這樣做的權利,但也有不這樣做的權利。
3、實習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實習生勞動合同算正式勞動合同嗎 20
8樓:中顧法律網
不算。實習合同不能算勞動合同。實習是學校對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要求,不能套用於勞動關係上,勞動法律沒有實習合同的規定,於法無據,不屬《勞動法》調整的範圍,不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即使設定試用期,也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實習合同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實習生。即,實習生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與此類似的還有公務員,他們也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他們只是「參照勞動合同法」而已。
首先要明確的是「實習期」的概念。從本意上理解,它是指大學生在校期間自己或者學校安排的勤工儉學活動,與有關用工單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期限。純粹意義上的大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的糾紛,根據原勞動部[1995]309號檔案(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由於不屬於勞動法概念上的勞動者範疇,屬於勞動爭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爭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解決。
不過需要提醒大學生的是,在實習期期間,雖然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最好與單位簽訂一份約定雙發權利義務的協議,比如說勞動報酬如何支付、一旦遭受工傷該如何處理等等。這樣能夠讓大學生實習期間的一些權利受到保護。一旦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
9樓:
實習合同不能算勞動合同。實習是學校對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要求,不能套用於勞動關係上,勞動法律沒有實習合同的規定,於法無據,不屬《勞動法》調整的範圍,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
10樓:你是我的光芒
你好~勞動合同就是勞動合同,關是不是正式實習生什麼事啊。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8、約定條款
11樓:那笑最傾
首先得區分清楚您所謂「實習」的性質。您去年12月份還沒有畢業,還屬於在校學生,不能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所以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您同工作單位的關係只能作為勞務關係,按照《合同法》處理。7月份您拿到畢業證書後,同公司簽訂的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了,同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處理。
公司要求再實習三個月可能是混淆了概念,因為建立勞動關係是沒有實習問題的,這三個月可能是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如果是三個月的試用期,用人單位就得同您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您覺得三年期限太長,也不必擔心,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找到另謀發展的機會,不一定要等三年時間,可以提前同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4
12樓:出翰音
一、實習期和試用期是有區別的。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實習不簽訂勞動合同,而試用一定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
二、你和公司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就已經不是實習了,與是否拿到畢業證無關,根據你說的情況,你現在屬於試用期。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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