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立案中所立罪名不準確,能更改嗎

時間 2022-02-05 04:30:04

1樓:乙小甲

如果確實不準確可以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有權變更檢察院起訴的罪名的 當然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 人民檢察院按照a罪起訴到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a罪,而應當認定為b罪,遂以b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並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公安機關在立案初查的時候立案的名稱不是最終名稱,通常都會在偵查的時候或呈請逮捕的時候確定其立案性質而更改,例如搶奪案,發現嫌疑人在作案的過程中使用了暴力行為的,就會將案件改成搶劫案。如若檢察院發現立案名稱不符,也會要求公安機關更改的。

3樓:曾梅雄律師

查實確實不準確的,可以變更。

我國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變更罪名的現狀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無論是舊《刑事訴訟法》,還是新《刑事訴訟法》均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式規制,這也是司法實踐中頻頻出現司法機關「擅自」變更罪名的立法根據。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一)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察機關對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權審查,但對罪名認定若不正確如何處理卻沒有任何規定。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徑行改變偵查機關《起訴意見書》中擬定的罪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無需通知偵查機關,也無需徵求被告人或者辯護人的意見,更無需通知被告人或者辯護人。

(二)審判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進行補充性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合議庭合議的內容被告人及辯護人均無權知曉,因此,常常出現法庭辯論圍繞一個罪名,而判決時卻是另外一個罪名,或者辯論時針對一個罪名而判決時卻成為兩個罪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直接進行變更並進行判決的案例不勝列舉。

值得說明的是,關於司法機關變更罪名的形式,國內學者往往將其侷限於罪名的改變,即輕罪變為重罪、重罪變為輕罪或者同等法定刑的罪名之間的相互轉換。事實上,罪名變更的形式還應當包括罪名的追加、拆分與合併,如檢察機關在對涉嫌貸款詐騙罪的被告人審查起訴時,發現被告人有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且單獨成罪,進而檢察機關將貸款詐騙罪拆分為兩個罪名進行起訴,因此,罪名變更的形式不應當理解為一個罪名轉變為另外一個罪名的簡單置換,而是多種情況並存的罪名變更。

4樓:匿名使用者

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會根據案件情況確定罪名,法院審判時也有改罪名的情況。

公安局立的刑事案在什麼情況下能不經過檢察院就撤案的?

5樓:四哥有法說

公安機關立的刑事案件,除非在偵查期間撤案,不需要經過檢察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6樓:萊水美樹

可以,在公安局立案偵查階段,尚未經檢察院批捕的,可以不需要經過檢察院同意。。。望採納~

7樓:重慶袁德華律師

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就可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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