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重大的盜竊刑事案件追捕期是多久?為什麼朋友跑了幾年以後就回家沒有人抓他了,為什麼呀

時間 2022-02-18 02:35:01

1樓:匿名使用者

1、因為沒有逃掉的人被判了無期徒刑,所以,這個人如果經過審判確定是主犯的話,如果沒有其他的從輕情節,一定會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

2、你是一個有正義感的人,你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警,把這個人的情況舉報清楚,如果你不想讓別人知道是你舉報的話,你可以不告訴你的名字的,你也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為你保密。

3、你也可以寫信寄給公安機關,可果你不相信某個基層公安局,可以向上一級公安局舉報,如果你不想署名舉報,可以不寫你的名字,但是,必須把事情寫清楚,以便公安機關能順利抓到這個逃犯。

相信通過你的舉報公安機關一定會讓這個逃犯繩之以法的。

2樓:tj單薇

已經立案的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你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

3樓:等級考試

已經案發的案子,不計算追捕期,由公安機關抓捕建議起訴;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認定有無罪行;看有多重大,盜竊罪的最高刑罰也有死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可以做的,就是報警

讓警察來抓他

此人負案在身,是逃犯,會立即抓捕的

至於要判多少,是法院的事,要根據案情分析,不瞭解的情況下誰也無法揣測

你好,我的一個朋友盜竊公司將近12萬元的財物,他現在在逃,請問追訴期是多久,謝謝!! 10

5樓:付展鵬律師

所謂追訴期是指犯罪沒有被發現的情況。逃跑了不受追訴期限制。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以案件未被發現或雖然已經發現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偵查的案件。這個案子,如果單位已經報案,就不存在追訴時效的問題,相關部門任何時候都可追究你朋友的責任。

7樓:

屬於刑事犯罪,追訴期與可能的判罰期限相當。建議儘快報案,方便公安機關追捕。

刑事拘留最多關多少天??

8樓:華律網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9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最多是三十七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10樓:蓋辜苟

刑事拘留最多是三十七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11樓:心平氣和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拓展資料:

構成拘留的行為: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關於刑事拘留的期限,我國相關法律中是這樣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最長不能超過14日,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那麼最長是不能超過37日的。

12樓:吃吃吃吃吃

1、最高是37日。

2、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況下,是14日;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的,是37日。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的案件,一般,是14日;在特殊情況下,是17日。

3、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採取一定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拓展內容:

刑事拘留有沒有案底?

1、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為三天,對屬於結夥、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相關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進行 偵察如認為犯罪證據確鑿應當保送檢察院批捕。

2、對於證據不足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說釋放,視情況而定也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被刑事拘留以後有可能會有案底(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還有條出路就是無罪釋放,這樣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3、所以,只是刑事拘留是不會有案底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貽誤戰機。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所謂不應當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雖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拘留人所為,但該人並不具備法定的適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

遇有上述情況的,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予以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即經過訊問,認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內沒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的,如果出於辦案的需要,應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對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應當辦理逮捕手續。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拘留的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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