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工作做了月,覺得不適合自己,怎麼提離職

時間 2022-02-21 14:40:03

1樓:萌萌美夢

就說其實也沒什麼,就是這裡不是我所想的工作環境,我想要追求自己的夢想去了,希望能批准,一定不會忘記公司的樣子的!

2樓:嗨天天麻麻

直接去公司人事部說明情況,說工作不適合自己,另外也要告訴推薦人一下,畢竟人家是好心好意給你介紹工作呢。

3樓:初桜

直說在這兒工作不適應,你們公司太小,媽的容不下我這尊大佛。趕快放人,別影響老子前途。畢竟辭職是你的主動行為,關鍵看你自己的說話方式表達最好,當然,我的建議是委婉一些,話不要說盡。

4樓:**加速度

不合適就應該直接說。拖泥帶水,你工作做不好,對別人的公司也是一種負擔。

5樓:回憶

找各種理由身體不適等,當面辭職或者寫一封辭職信遞交給經理,但是辭職一般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呈。

6樓:高易彤

我覺得,你應該再耐心一點。一個月,你其實並沒有多少感覺,時間長一點,你或許有新的想法,我知道,有的地方做事,沒什麼豐厚的回報,但你如果年輕,應該有這些不如意的歷練的。

7樓:迪

可以找辭職理由,對於離職理由,你最好說是你的家庭原因,或者「個人原因」,也就是你遇到了某「不可抗力」,就是要走,你是無辜辭職。不要明說原因,你直接「本人向領導和公司申請離職,請批准。」

8樓:寶96713拘灰

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9樓:銘刻

假如你對公司已經沒有了留戀或是老闆對待你很差,那麼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辭職,因為你並不虧欠他什麼,當然,適度的委婉也是好的。

10樓:猴29209然捉

我們也可以從自己的身體方面找找原因,比如工作壓力大,睡眠不好,這些當然可以作為藉口跟領導提出來。

11樓:王倩

其實我覺得首先應該想想為什麼不適合,那什麼樣的工作適合自己。因為現在很多人對工作都很盲目,總覺得不適合,但又不知道自己適合幹什麼。所以先考慮清楚,要實在沒有迴轉餘地就直接找公司領導說唄,辭職這種事還是自己提出來的好,直接把你的想法告訴他!

別等到他來辭你的時

12樓:名

你裝模作樣一段時期,把你有難言之隱不經意(特意)地洩露給周遭的同事知悉,或者家裡有事或者身體不適,理由當然是足夠充分能打動別人立馬放你走人的為宜。

試用期內不到一個月覺得工作不適合我,能向公司提出離職嗎?

13樓:勞動法諮詢專員

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4樓:淡水羅卜

能的,提前三天申請離職就行了,趕緊去和人事說一聲啊。

實習一個月了,覺得工作不適合自己,能辭職麼?

15樓:匿名使用者

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一個月,覺得自己不適合,可以辭職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來去自在

活著不就是圖個輕鬆嗎大膽些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做的工作最好還是不用做了,自己一點興趣都沒有,上班很難受的

18樓:郎郎江湖

這位親,我覺得,你應該再耐心一點。一個月,你其實並沒有多少感覺,時間長一點,你或許有新的想法,我知道,有的地方做事,沒什麼豐厚的回報,但你如果年輕,應該有這些不如意的歷練的。祝你成功!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逃避,其實你說的那些都是可以克服的,你潛意識就覺得這事情不是你想做的,所以你就特反感,堅持下去會有不一樣的收穫的,人生就是個不停克服問題,讓自己不喜歡的事情變成自己喜歡事情的一個過程。。你太消極了

20樓:

可以辭職,但如果合同上的時間大於1個月,或已經不再試工期注意額外條件會對你不利的。看看合同吧

21樓:嚮往

當然可以 但你得考慮清楚 如果只是一時不適應 就可以再考慮 其它很多人適應環境都有一個過程的 所以再給自己一點時間吧 通常沒有工作3個月以上 是很難有正確的決定的 加油

2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實習一個月了,覺得工作不適合自己,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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