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風中小白雲
無故辭職,按你到聯合利華的年限來補償,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你到這裡5年,可以得到5個月的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本應要代為該員工購足各種保險。已購的由保險公司理賠失業險。沒購的。由該老闆按月支下崗業生活費,直到該員工找到新的工作為止。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參照 月工資 理賠就以第一年補三全月工資每遞協一年加一個月資 。若按五年計,第一年三個月,後四年四個月,公司應賠給該 員工七個月工資。按失業保險計。
在該 員工未找到新的工作前,每月由該 公司提供相當地的低保水平的生活費,直到該員工找到新的工作為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勞動者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