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 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其他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
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謝謝!!!
2樓:
你如果要兒女的撫養權的話,你可以向法院申請,然後法院會考慮兒女如果跟你會更利於孩子的成長,就會判給你!反之就不會判給你!
兩人離婚怎麼才能爭取到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權力和義務。
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
依照《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就該問題而言,如果當事人想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孩子與其在一起生活,對孩子有利。
擴充套件資料:
確定辦法
總的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舉證證明你嫂子不利於撫養小孩的證據。你侄女長期跟你哥生活,且你媽(就是小孩的祖父母)長期撫養小孩這都是你哥優先撫養的有利條件,取得兩個小孩的撫養權可能性應該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0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0
0(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00(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00(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00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00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00
5樓:順冰數碼
一,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離婚,以女方無故跑掉為原因來起訴二,撫養權,女方沒有帶小孩,還跟男人跑了,可以通過這一點來打撫養權三,還可以,以經濟能力為由來打
四,小孩一直是你媽帶的,女方沒有帶過!!
你們贏的可能性為90%,起訴吧!!
6樓:甜言格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孩子的撫養權到底判給誰。司法實踐當中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男女雙方的經濟實力,誰更有利於撫養孩子,給其提供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
二,孩子長期以來一直跟誰生活在一起。
三,孩子的年齡。
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前,男女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判給母親的。
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男女雙方都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而此時到底由誰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關鍵就看誰能夠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孩子長期以來一直是跟隨誰共同生活。
如果孩子六週歲以上,孩子的態度對於誰獲得孩子撫養權也是比較重要的因素。如果孩子願意跟隨其中一方生活,其中一方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更大。
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實踐當中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往往是判歸一邊一個撫養的可能性比較大。
7樓:戒心心
用法律手段,平時保護你侄女。
想離婚,我有一兒一女,兒子7歲是我一手帶大的,但我現在沒工作能否爭取到兒子的撫養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收入,自己都沒保障,怎麼養子女,遭罪嗎,還是迴圈你的命運
9樓:謇三
老公有工作能爭取的機會不大
老公現在想離婚,我有一兒一女,我還做了絕育手術,他掙錢多,我能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嗎
10樓:林氏醫藥
爭奪到手了有啥意思?
不如要女兒的好。
法律也不會支援你要兒子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一個離婚案件三千塊錢
12樓:
因為孩子小,你有勝的機會。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種男人早點離開最好,你能爭奪兒子的撫養權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你可以問問你的律師!
我要離婚,現有一兒一女,請問法院該怎麼判決
15樓:張凱娟律師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核心,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協議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並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週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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