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工資5000左右,因為我的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要罰八千多 分月扣 。合法嗎?我要是辭職還扣嗎

時間 2022-03-02 10:10:05

1樓:莫憂的季節

因為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肯定是要賠償的,公司開來是為了賺錢的,不是做慈善,如果你因為此事離職,公司可能會一次性扣清罰款,多退少補

2樓:

您好,如果公司規章制度有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且規章制度是經過公司民主程式審議後製定的,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且在您入職或者上崗前對這一方面進行了培訓,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如果分月扣除之後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的,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那麼,公司每月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工資。辭職並不會終止公司的追償權利。

3樓:遊霞影

這個要看你進公司的時間合同裡有沒有寫,用人單位有沒有告訴你這種情況,還有就是他們罰款是不是合法,如果這些都成立,那你就要交,就算你辭職公司也會向你要錢

4樓:墨微雨愛容止

你的工作是計件的工資,大概每個月5000塊錢左右,因為你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要罰款8000多塊錢,然後公司跟你說是分月初扣除的合法嗎?你要是琪琪,還會扣嗎?你說你要是辭工的話,這個還會扣嗎?

我覺得這種情況還是會扣的,不過你是什麼原因與公司造成的損失呢?

非常著急,**等。 我已經離職了,離職之前工作失誤造成公司5000左右損失,公司扣了我全部工資,是否合理 50

5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之前工作失誤造成公司5000左右損失,公司是不能扣全部工資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應得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悅讀職場

鑑於你的問題下面分享兩個案例基本可以說明問題實質:

案例一:職工擅自離職如何賠償損失

小林是大華紡織廠的保安,簽訂有2年勞動合同。小林工作半年後,覺得工作性質簡單枯燥,提出調換工作崗位的要求,廠裡沒有同意。小林一氣之下在值夜班時擅自離職未歸,導致他看管的倉庫失竊,給廠裡造成5000元損失。

紡織廠以小林沒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將他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裁決小林賠償損失。小林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援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法理評析★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小林與廠裡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但並不是說勞動合同不可以變更和解除,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按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102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小林雖然向廠裡口頭提出調換工作,但不能認為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它缺乏勞動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書面申請)和時間要求(提前30日),因此雙方之間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並未終止。小林在沒有依法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擅自離崗,給廠裡帶來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案例二:擅自離職,賠償企業損失

申訴人:某省皮具製品****。

法定代表人:某省皮具製品****

被訴人:李某,男,20歲,某省皮具製品****工程師。

案由某省皮具製品****以李某未經提前通知,就擅自違反勞動合同,到外單位工作,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申訴要求被訴人給予賠償。

調查過程

經查明,被訴人李某系申訴人某某省皮具製品**** 職工,2023年從某輕工學院畢業。當時某省皮具製品****為錄用李某支付某輕工學院培養費6000元。2023年7月12日,雙方鑑定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

合同期限15年,勞動者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用人單位培訓費用損失。2023年7月,被訴人被申訴人選派澳大利亞進修一年,進修費用摺合人民幣35000元。進修期間工資照發,總計8736元。

2023年回國後擔任申訴人副總工程師,並就出國進修,鑑訂一個補充協議,協議規定: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出國進修費用(包括工資)用人單位均有權要求賠償。4月28日李某不辭而別,留下一紙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宣告。

5月3日,申訴人發現被訴人在當地中外合資某皮革製造****上班,擔任副總經理。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有辭職權,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百零二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本案中的被訴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的規定,而且違反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造成了申訴人的經濟損失,被訴人應當賠償招收錄用費用和出國進修培訓費用。

調查結果

1.被訴人賠償申訴人培訓費用經濟損失43736元;

2.被訴人賠償申訴人招收錄用費用損失6000元;

3.雙方勞動合同自本裁決生效日起依法解除。

經驗教訓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通過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以後,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隨意離職,否則,依法追究違約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7樓:旁智敏

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工作失誤,不是故意損壞的,公司不能罰你這麼多的工資,最多隻能罰你工資的20%,比如你工資一個月為4000,這件事出現的後,最多罰800。所以公司的罰款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呢,你出了這事情,原因不應由你一個人承擔,你的上司要負管理責任,他扣的錢應更多。

如果樓主不清楚可以打勞動申訴**12333,或直接到當地勞動局申訴。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你的公司,因為失職的要扣都有個限度,沒有可能扣光的,還有看你入職時所籤的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他就一分錢都不能扣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的工作是什麼,他算出來的5000元損失是怎麼得出的,要是不合理你可以對公司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或舉報公司

10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法是不允許任何企業,個人私自扣除勞動者的工資的。

雖然你給公司早成了損失,但是與你勞動成果沒有關係的。你可以直接和他去要。

當然,你要覺的一定是自己的失誤,自己很慚愧就可以不去要。

如果你想要,可以找些理由,比如給公司造成損失並不完全是你的失誤,你可以自己找理由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以及《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款違法。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我辭職公司要扣百分之五十的工資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12樓:熱詞團小知

勞動辭職,公司要扣百分之五十的工資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正常辭職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百分之五十的工資這樣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剋扣的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樓:茅浩宕井妮

公司這樣是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是按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提出的辭職,那麼是不能扣你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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