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償權順序,受償權順序

時間 2022-03-12 08:20:05

1樓:互相鼓勵向真善美進步

在法律權益的清償中,有一種規定叫做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也正是由於這一規定,才使得很多抵押權人的權益可以順利實現,所以對於抵押權人十分重要。那麼,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什麼意思?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法律基礎?

請看律師365小編整理的內容。

一、什麼叫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卹金和徵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於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麼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給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於債務人違反合同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餘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

2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款優先抵押權,已辦理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未登記的,未登記的按比例清償。

3樓:潘增飛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破產債權都有哪些優先受償順序

4樓:芒果學姐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以上內容參考:

5樓:風塵世射手

以下供參考 點下采納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

然後支付人工工資,稅費等

然後是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限設立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所得價款)最後是普通債權

如何理解法院裁定的優先受償權

7樓:受定說問香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上的一個法定權利,在抵押物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時,享受優先權的債權人可以先得到全部賠償,然後才是普通債權人得到賠償。

8樓:高昂雄雞

確認優先受償權涉及實體審查,不適合用裁定,優先受償權的明確應通過生效判決確定。當然數個優先受償權或不同的優先受償權如何按順序受償,法院執行中會作出分配方案,任何一方申請執行人對分配方案可以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該將該「異議」送達其它申請執行人,其它申請執行人不反對,則執行法院按異議內容修改執行的分配方案,如有反對的,執行法院不審查,由異議人直接對反對的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這個訴訟叫分配異議之訴。

所以,從根本上,優先受償權的確定,還是得訴訟解決。

多方事先約定受償順序,同日登記的抵押權如何受償

9樓:風吹海泫

同一財產上有兩個以上抵押權,且均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