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揚州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國家未有明確的細則,以江蘇為例不超過五萬元,基於你所述情形二萬元左右的訴求應該是可以的.
2樓:泠映爍山新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下列情況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的;
(三)虐待家庭成員的。
3樓:
廣東胡律師;
舉證他對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證據,你就可以要求5000-5萬不等的精神損失賠償。
4樓:歸十與想
1、男方對你使用家庭暴力可以作為離婚過錯賠償的理由之一;
2、你可以起訴離婚。
5樓:上海楊律師
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賠償,能否獲得法院支援關鍵看你能提供什麼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需要賠償!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下列情況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的;
(三)虐待家庭成員的。
7樓:
不要離婚,叫他媽管他,善待他,帶他去看精神醫生
剛結婚女方要離婚,我需要賠償嗎?
8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給的彩禮肯定是要不回來,在法律上這是贈予人家的,只要結了婚再離婚這錢就不能要了,你的第一套房如果是婚前購買的那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分不著,你只要知道哪些是你們結婚前買的哪些是婚後買的就可以了!但是我想說的是還是好好商量商量吧,既然是自由戀愛肯定是有真感情的,別動不動就離婚的,不到那個地步夫妻還是別說這兩個字,傷感情,倆人冷靜下來好好談談吧!
你愛人愛發脾氣可能是有什麼不開心的事,多溝通溝通吧!呵呵,我和我老公也是自由戀愛,我們結婚3年了,當初是裸婚,除了有結婚證其他什麼都沒有,連婚禮也沒辦,我爸媽也沒要他的彩禮,我老公也很疼我,有時候我心情不好了也愛衝他發脾氣,3年來吵過一次架,沒過2天就好了,主要就是平時溝通多,而且什麼事都為對方考慮!還是祝福你們,冷靜的想想吧,婚姻是大事啊
9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沒有過錯你不需要賠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0樓:廈門權律師
你的悲劇發生在將第一套房子登記在了對方的名下,那是她的婚前財產。對你來說,離婚的風險很大,已不是你要不要賠償的問題。
11樓:張燦輝律師
你沒有存在重大過錯是不需要賠償的,由於房子已經登記在了她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權已經屬於她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別說你這剛結婚的了,就是結婚十幾年的離婚了也是該誰的就是誰的,,別人拿不走的
該誰的就是誰的,,離婚去法院唄,,法律能給你要回來的
1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不需要賠償。你根本就沒有對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他的問題,你寫的很亂,看不大清楚。總之,離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一般情況),夫妻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自己承擔,另一方無需承擔
14樓:匿名使用者
「所以將戶主過戶到她名下」,「所以將第一套我名下的名字賣出可是女方不同意」
第一套房子現在到底是誰的名字哦?
15樓:眾數行
賠不賠償如果協商不下,只有法律途徑了,但我想說的是,夫妻之間磕磕盼盼的事是很多的,不要動不動就離婚的,靜下心來,好好談談,實在談不攏的,也可以找個中間人,譬如雙方的朋友,信任的親屬,調解調解。多替對方想想,就算要離,也要知道離婚的真正原因是什麼,有時候想清楚了,你會發現,所謂離婚的原因可能只是一些口角上的小事,自己都會發出無奈的苦笑。
16樓:阿佑
假如對方就是一起欺詐為目的佔有你的財產,那麼可以打官司,
你們是閃婚嗎?
其實這事可以不鬧成這樣的,你們有u感情嗎?好好說說
對方提出離婚,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17樓:華律網
我們國家現行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間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提出離婚一方需要賠償對方,那麼便違背了離婚自由的本質。
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是會支援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援,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內心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主張賠償的一方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這些情況發生。
18樓:墨白正年少
1.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看情形可以適用。
2.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9樓:法律快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0樓:譚東旭
如果他向你提出離婚的話。你只要不答應他就可以拉。他就會起訴至法院。
看他起訴的理由是什麼哦。如果是你的病理原因的話。法院是不支援的。
但是如果法院判不離婚的話。要看他是不是還會二次起訴。如果還是以你的病理原因起訴的話,法院也沒有辦法的肯定會盤你離婚的但是你可以要求賠償。
但你要求賠償的理由不可以是別的理由之能是你醫治病所需要的費用為賠償理由。法院一般會支援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同意離婚,他以你有病為由提出離婚,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援的。
你這種情況,法律上沒有賠償的規定。有不予離婚的規定。
你可以與他講條件,如果達到某種條件,你可以與他協議離婚。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法律只是說夫妻有互相照顧生病的義務,沒有說因為生病而離婚會有什麼懲罰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你完全可以提出賠償,如果男方沒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提出離婚的話,他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還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即使提出離婚只要不是其他的原因,法院是可以駁回的,同時在你們結婚後雖然是aa但你們都有照顧對方的義務,但aa制又可以作為一個理由說你們沒有感情基礎,不過離婚你可以提請法院要求對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不是賠償
我要離婚。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到什麼賠償嗎?
24樓:草民學法
1、婚姻法要求夫妻雙方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互敬互愛、互相尊重的義務,反對並且懲罰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情形。
2、按照婚姻法46條,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導致離婚,另一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依法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對於損害賠償的方式,如果雙方有共同財產,則以無過錯方取得全部共同財產或絕大多數共同財產為原則。
如果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或雙方按照婚姻法19條的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自為各自所有的,為體現對於過錯方的懲罰,應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受害方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害,例如,婚外同居或重婚時間較長,或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1,29條、30條的規定,承擔婚姻法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之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當事人基於婚姻法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應予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於婚姻法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就婚姻法46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會將婚姻法46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書面通知當事人。
5、婚房為當事人公公所有,雖然口頭贈與,但是並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公作為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
當事人婚前出的裝修費及購買家電的費用,在離婚訴訟之中可以主張分割或返還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2條、46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2條、28條、29條、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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