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中心校校長對要考調的教師提出無理要求,到紀委實名舉報是否管用

時間 2022-03-15 19:55:38

1樓:淮北日月升

如果他是黨員,到紀委舉報一般是管用的。如果不是黨員,建議到較為舉報。

2樓:

先不要實名舉報,首先要做的是你得先羅列證據,然後把所有材料都一起復印一下舉報,在這個時間內可以蒐集更多的人和證據以備日後處理的補充,更重要的人!一定要有人幫你,一定要有和你相同志向能幫你一起出頭的,這樣才有可能成功!記住,不打無準備之仗,沒有把握的事情不要冒險,在當前的經濟社會工作中,栽一個跟頭就有可能會毀了你的前途和事業!

3樓:起咯諾我就

看你自己,如果你認為自己還能忍受,那就這樣。如果忍受不了了,也沒必要考慮那麼多了,想往死里弄,就直接去紀委監委實名舉報(匿名沒啥用),當然要準備些證據。如果只是想改善一下目前的處境,可以去教育局反應,也能解決點問題,但不敢保證效果。

至於怎麼蒐集證據,從錢上下手比較好,學校的經費是筆糊塗賬,不禁查。

4樓:

可以先不要實名舉報!匿名舉報試一下!按理紀委舉報不能公佈舉報者,但是有些關係網大的會查到!還有就是看看你們當地的督察組什麼時候來查,也可以投遞舉報信!

5樓:阿拉斯加魔王

首先你自己要把心情平復一下,看一下這些要求是不是處於真的很無理的狀態之下,或者是說違反了國家的一些相關的規定,如果並沒有違反國家的相關的規定,也並沒有真的很無力,那你就不要去舉報了。

這需要你瞭解國家的相關法規,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的一些法律,比如保護勞動者,保護教師的,以及國家教委的一些相關規定等等。俗話說出師有名,你一旦要去舉報的話,就一定要掌握確鑿的證據,同時呢,要舉報的點一定要有確鑿的根據,你是老師的話,應該能明白的吧。

6樓:正氣長春

對於職務行為,紀委是無權干涉的。

你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對校長職務行為有監督權。

7樓:蔡碧華

有用。不過要做好思想準備。前些天的新聞有沒有看。前車之鑑。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8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樓:張爍醫生

依據《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

作為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物件,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而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

雖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解聘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此項權利時,要注意處理好教學與科研的關係,使之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

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面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

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項待遇和優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任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要動員全社會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依據法律的規定,切實保障教師這一基本權利的行使。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

是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為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以教職工代表大會形式為例,教師的參與管理權體現在以下方面:

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討論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討論教職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一些福利事項;監督學校管理工作。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應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並充分發揮自己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這是教師享有的繼續教育的權利。

現代社會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的進修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當然教師培訓權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我國法律對教師的規定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教師法》提出,我國將逐步實施教師聘任制。實施這項制度是一個長期緩進的過程,有賴於相應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從法律上保證這種制度的實施,實現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新型關係的轉換,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則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與此同時,教師按公務員對待,享有公務員享有的一般權利,並履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般義務。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的關係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形成雙向選擇、各具相應權責的合同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有兩大特點:(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它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識表示為設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關係任何一方都無權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其權利和義務關係上的不對等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一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相對人一方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而合同法律關係作為關係產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點。

合同法律關係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設定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取決於法律雙方主體的約定。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約束較少。

(3)此類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等的。而實行教師聘任制,就是學校與教師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籤訂聘約合同,藉助於教育法規來明確學校內部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教育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範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職責。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可歸結為福利待遇權;職業自由權,即享有管教學生、處置教學的自由、民主參與學校管理權;自身發展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而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它由法律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師任命制下,教師的義務多於權利,教師是學校的管理物件,並非管理的主體。而在聘任制下,教師的權利應當更加廣泛:(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於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

並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

(4)結社權,即老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的活動。(5)申訴權,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專業自主權,即教師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

(7)拒絕權,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可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8)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1]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當程度的對等性。教師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一系列義務,諸如遵守聘約的義務、依法輔導學生的義務、維護學生隱私權的義務等。我國《教師法》雖然已頒佈實行,但其對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無明確的實施細則來保證。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待於詳細而規範的法律行為落實。學校管理機構與教師之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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