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和夥做生意,法人是對方,現在領到一批創業基金,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3-19 12:55:08

1樓:晴天便好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法人是對方現在領到一批創業**,當然應該一起用來創業呀,因為你們是一起做生意的,創業**也是為了你們創業用的,不可能是私人用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既然是創業**那就應該用在創業上,怎麼分配要看以後創業所需要的實際情況。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不管誰是法人兩個人都有義務管理和經營這個公司。建議你可以寫一個合夥做生意的協議,這樣就能明確兩個人在公司的關係。

3樓:

兩人合夥做生意反而是對方,但是是生意是你們兩個人的創業**下來,那就應該歸到生意的,如果要算利潤分配的話那就是平靜很,當時你們是怎麼說的這個利潤分配的問題,如果要是五五分成那就藝人一半兒唄,按了當時的約定就行了,如果合夥生意用錢的話,那就先投到生人醫生一年裡,今天肯定算你們兩個人。

4樓:弄斧的故事

既然是合夥做生意,獲得創業**,當然是兩人協商用於創業了。如果對方是法人,出資更多,可能會有多點的話語權吧。

5樓:elc使用者

當然是用於事業投資,如果一起合夥做生意,生意還沒穩定,只是拿到投資就想著分錢,這樣的合作遲早會出問題。

6樓:吳昭時

應該還是繼續放在一起努力創業,把合夥的生意繼續做好做大才是真正的合夥

7樓:

利用這批**繼續把生意做大。做強。去創造更大的利潤。

8樓:羅莜

這批創業**應該專款專用,與是不是合夥企業的法人沒有關係,不得挪作他用。

9樓:

合夥做生意必須以誠信為本,相互信任,善待他人,遇事要兩個人共同商量,共同決策,這樣才能財源滾滾

倆人合夥做生意,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上的法人代表寫的都是對方的名字,現在他要退出,店該歸誰?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退出du之前需要辦理營業zhi執照變更手續。dao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有版兩種情況。

1、家庭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

2、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因為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11樓:京城李律師

可以到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法人代表。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這個是他的,因為法人代表是他人,要看你工商部們如何登記。

兩人合夥做生意我是公司法人不管錢和經營,有股份股東不想給我分紅,我們之間沒有合作合同怎麼辦?

13樓:惜緣牧童林樾

既不管錢又不經營?還沒有「股份」,卻掛著「法人」的名頭!

這風險不是一般大的!

最好的方式還是需要和股東訂立協議,並修改《公司章程》將分紅方式寫入,否則不管如何「口頭約定」,都只可能是拖延「矛盾爆發」而已!

必須牢記,法人不能隨便「當」的,法人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好處理,建議尋找專門的律師。首先,得明確,你是沒有合作合同的,也就是你沒有辦法證明你享有該公司的股份,自然也就不能夠進行分紅。第二,你只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你沒有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也就是你無法證明該公司是你的。

最後,親兄弟明算賬,既然合夥就一定要有合同書,不然你這法人代表可能分紅沒你什麼事,如果公司出事,那你就首單其衝了。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協議是必須出的,這也是為了避免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協議內容不只這些,裡面還要包括責權劃分、利潤劃分、合作週期、合作方式、違約賠償等等,越詳細越好。有些協議內容不是你說的算,或他說的算,而是大家坐在一起商議出來的。

你所問的問題,就是合作方式裡的內容了,比如我出資金,你經營。答應每年五萬的利潤,如果我沒有得到這個利潤該怎麼辦?在經營期間,由於經營不善,導致虧損怎麼辦?

還有你所說的,期間合作週期是多久,如果期間對方要撤出,該如何補救?當然,制約是雙方的,期間如果你要無理由撤出資金,該給於他們什麼賠償等等?

其實,這種小本生意沒必要這樣,不但賺不了什麼錢,還容易出問題,建議自己經營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不好。

首先,協議是必須出的,這也是為了避免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協議內容不只這些,裡面還要包括責權劃分、利潤劃分、合作週期、合作方式、違約賠償等等,越詳細越好。有些協議內容不是某一個人說了算,而是大家坐在一起商議出來的。

所問的問題,就是合作方式裡的內容了,比如一個人出資金,一個人經營。當然,制約是雙方的。 其實,這種小本生意沒必要這樣,不但賺不了什麼錢,還容易出問題,建議自己經營。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就我國立法而言,有關合夥的規定集中在《民法通則》和《合夥企業法》中。《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合夥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另,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合同法所確定的15種有名合同中,並未有合夥合同,這足以體現我國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設計所遵循的團體性原則,而不強調合夥的契約性。

(參見任先行、周林彬:《比較商法導論》,303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特徵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如果說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成立基礎,那麼合夥就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基礎。但公司章程與合夥協議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內部法律檔案,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合夥人之外的人如欲入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在合夥協議上簽字。

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當然,合夥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合夥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夥協議,但事實上存在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事實上的合夥營業,仍然視為合夥。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1.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與公司不同的是,合夥出資的形式豐富多樣,比公司靈活,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智慧財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2.合夥人共同經營是合夥不同於公司的又一特徵,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為職業和謀生之本。若相互之間無共同經營之目的與行為,則縱使有某種利益上的關聯,也非合夥,如約定一方為另一方設定擔保或基於約定由一方獨立處理經營事務而另一方坐分利潤,不參與經營,則均非合夥,而是其他法律關係。所以可以說,合夥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係,合夥的一些具體制度如競業禁止等即是基於此而產生的。

當然,有限合夥企業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夥人可以不參加合夥企業的營業,不執行合夥事務。

3.合夥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無論是民事合夥還是商事合夥,合夥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特別是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的合夥企業,屬於商事合夥的性質,從事營利性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組織。

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也是合夥與公司的主要區別之一。公司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潤,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則既可按對合夥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贏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贏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不管其出資比例如何),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態。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日益普遍,合夥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夥的團體性質得到了增強。到了近現代,雖有公司這一萌生於合夥的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出現,但合夥並未因此退出歷史舞臺,作為獨立的聯合經營形式,它在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以合夥契約的形式被確立為一種基本民事制度;與此同時,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夥的性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

如美國統一合夥法,一方面將合夥作為一種個人聯合體,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種基本特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夥因其聚散靈活的經營形式和較強的應變能力,普遍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已成為現代聯合經營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夥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 這主要表現在合夥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都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當然,這種獨立性沒有法人那麼高,團體的屬性沒有法人那麼強。如果說法人是一種高階的組織形態,那麼合夥則是一種低階的組織形態。

17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有個協議,要不然到後面都不好辦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諮詢下律師,這不是個小事.

19樓:匿名使用者

做生意要先小人後君子。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其中一個人只出錢,不管事,另一個人管理生意,股份應該怎麼分?

20樓:恩哼我叫你好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合夥: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概念意義: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章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佈於2023年2月,2023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型別。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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