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郵箱的離婚協議男方同意了有法律效應嗎

時間 2022-03-20 14:55:02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divorce agreement)是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夫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是夫妻雙方就離婚簽訂的特定合同,該協議需雙方簽字認可,並共同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如果只是將離婚謝宇發到郵箱,男方同意了,但沒有雙方簽字認可,並據此辦理離婚登記,那麼該協議仍未產生法律協力。

2樓:愛喝粥

沒有,需要是否協議簽字,根據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1)協議離婚。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帶的材料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如果未簽署離婚協議,則即使已對財產、子女等問題達成一致也不能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是否確屬自願離婚,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審查確屬自願並簽署離婚協議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我國訴訟離婚適用於以下幾類情形:①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②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③夫妻雙方雖然都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達成協議,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④雖進行婚姻登記但登記的地點並不在中國內地的。

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首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後一般會產生兩種法律後果:①男女雙方對離婚的各方面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簽字後發生離婚的效力。

②在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財產和子女等問題作出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發生離婚的效力。

夫妻間雙方同意寫下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樓:熱浪人間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對此,《合同法》有規定。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4樓:匿名使用者

在一定意義上有法律效力,你們可以拿著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但是如果一方反悔,想離婚則要起訴到法院了 並不能按這個法律協議直接執行 還需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上的有法律效應嗎

5樓:戀愛的貢多拉

您好!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如果沒有執行,可以到法院起訴。請先諮詢律師後再辦理。因為離婚協議在民政局或法院都有記錄。如果通過民政局離婚民政局有離婚協議,所以有法律效應。

6樓:張燦輝律師

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執行

7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不違法的協議是有效的。

8樓:

具有法律效力。最快捷的方法,在法院申請非訴執行,既節省金錢也節省精力。當然,男方可以訴訟重新判決財產分割。

9樓:風塵a命運客

有法律效應,不給,可以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等法院判要時間。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10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現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11樓:加百列

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裡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12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此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自由對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則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時先簽訂的不是離婚協議書,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按照該協議處理。即使離婚訴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援,但是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關係解除,可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中關於財產的部分。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

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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