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從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
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於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輔助作用就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實行,而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幫助實行犯,促成其犯罪結果。由於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中於輔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從犯。
(二)從犯的認定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或者輔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拉運贓物。參與殺人時帶路,幫助排除障礙,把被害人吸引出來等。
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的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在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測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三)從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樓:麗江古城郜雲律師
對於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樓:北京_李律師
對於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重傷主犯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好是和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那麼對於從犯判三年以下及其緩刑都可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共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是脅從犯,首先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就是故意傷害。
從犯在量刑可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共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是脅從犯,首先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就是故意傷害。
但是,考慮是脅從犯,在量刑可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至於是否參與毆打,哪怕是望風的,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這個就是共犯。
6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樓:
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8樓:樂觀的靚哥哥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3、對於教唆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①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②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
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4、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 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 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5、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
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樓:熱浪人間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主犯判的多從犯判的少。如果有脅從犯,脅從犯判的更輕(甚至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從犯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於脅從犯 應怎樣處罰?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可能可以低於法定刑法以下吧。未遂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而從犯是不用比照的,所以說不準,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05修訂)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分析說明: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參加犯罪的。
犯罪人雖有一定程度選擇餘地,但並非自願。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不是脅從犯。
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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