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田禾陽光雨露
丈夫欠債,雖然妻子不知道,但也要看欠債
的原因。是不是用於家庭生活了。如果是的話。
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還是有義務還的,
2樓:一網情深的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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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夫妻之間本應該是透明、公開的狀態,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每天在外邊做了什麼,也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有欠下債務,直到後來債主來追債了才知道。那麼,丈夫欠債是在妻子不知情下,妻子應當償還嗎?具體如下。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要還嗎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確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的還錢要求;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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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後離婚,妻子承擔債務嗎?
3樓:love蝶舞晨軒
如果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沒有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夫妻個人債務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二、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4樓:88席桂琴
你好!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後離婚,妻子不承擔債務。
5樓:博愛傑傑
您需要蒐集證據,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否則,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6樓:簡簡單單
1、這個要看這個錢用來做了什麼,如果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話,就屬於共同債務了。否則的話,可以認定為其中一方的個人債務的。
2、這個欠款跟子女無關的。
7樓:推蓉自
丈夫對外債務,妻子不知情,離婚後要承擔責任嗎?
8樓:老張
肯定有責任,夫妻存在關係內一切債務應該是夫妻共同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沒有義務。妻子需要證明丈夫借的錢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才可以免除。
丈夫在外欠債,妻子不知情,離婚後要承擔債務嗎?
10樓:
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這是法律規定的。如果無相反證據證實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原則上推定為共同債務,則即使離婚也要連帶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另一方個人債務,那麼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1、債務人在當初借款時就與債權人有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與家人無關。2、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並且沒有用於家用。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先生在外所欠債務不是用於你們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則屬於你先生個人債務,你無須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一、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則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13樓:藍心銀
今天出臺了新規定,要審查清楚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才可以判。
14樓:憶林
一般來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結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能夠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作為賭資,嫖資、購買並吸食毒品的除外。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是什麼律師,法律專家。這應該不是共同債務,你這樣就想通了,你老公既然不想讓你知道,那應該是見不得光或者是違法犯罪的事,假如你老公是因為賭博,揮霍,養小三之類的而欠下這比外債,這些情節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受保護就等於法院不支援。這就好理解了。
16樓:李頂
不 因為不知情 且已經離婚
丈夫欠債妻子並不知情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17樓:中顧法律網
一、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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