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我想結婚但前夫不給戶口本,男方可以把女方戶口簿登出嗎

時間 2022-03-30 08:35:02

1樓:青青書童

戶口對於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況下戶口是無法進行登出的。戶口只能進行轉移。

只有人員在死亡和確定失蹤之後才能夠由家屬持相關的證明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戶口的登出。所以說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了,男方掌握著戶口本不給女方,男方也不能將女方的戶口登出。女方在這個時候,可以通過和男方協商和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自己的戶口本從男方的戶口上轉移出來。

三、戶口可以遷出和遷入。對於正常人來說,我們的戶口只可以進行遷移,也就是從一個戶口遷出,然後遷入另一個戶口。一般情況下是無法進行戶口的登出的。

2樓:夜雨說車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因此,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時,沒有戶口本則無法辦理。這時候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是申請補辦戶口本二是到戶籍部門開具戶籍證明。各地區略有差異,建議以當地派出所答覆為準。若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結束婚姻關係,則可以訴訟離婚,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待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後,則雙方夫妻關係終止,可以另行締結婚姻。

通過訴訟離婚無需戶口本,但如離婚後一方需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仍然需要戶口本,可以通過上述兩種方法解決。

3樓:行樂樂樂行

不可以,而且在登出戶口本的時候,一定要本人攜帶相關的證件,到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銷戶。

4樓:磨虎

結婚後你想結婚的話,但是前夫不給戶口本,你可以去當地的派出所戶籍處諮詢諮詢一下。

5樓:王志剛剛剛

是不可以登出的,而且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觸犯到了法律,如果有什麼事情應該和對方去交流。

6樓:小娜娜嗨

是不可以的。這樣做是不符合規定的,而且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所以是不成立的。

7樓:奇怪有夢

男方是不可以把戶口本登出的,這個也是不允許登出的。

8樓:

都離婚了他憑什麼限制你的自由,離婚後你們倆就沒有任何關係了,還用他的戶口本幹什麼?你的戶口在他家沒遷出來是嗎?到公安局輸入身份證號就能分戶遷出來吧。

9樓:我是真正的大拿

我覺得如果你離婚了,如果再想結婚的話,男方不給你戶口本,我覺得你可以嗯去嗯派出所拿著離婚證,可以把你戶口單獨遷出來,我覺得就算是不給你或戶口本,也沒有什麼。

10樓:

對於離婚以後你想結婚,但是前夫卻不給你戶口本,男方是不能把女方的戶口登出的,他也沒有權利把你的戶口登出,

11樓:學習百科

當離婚之後再想結婚的時候,確實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前夫非常嫉妒你們的事情,不把戶口本給你,所以你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讓對方歸還你的戶口本

離婚後我想結婚但前夫不給戶口本男方可以把女方戶口簿登出嗎?

12樓:一粒米折腰

正常情況下,登出戶口需要相關資料(或死亡 或失蹤),沒有這些資料是不能把戶口登出的,除非通過非正常手段。男方不給戶口本,這種情況只能商議,說去法院起訴報警之類的都是胡說,根本沒有可操作性。

13樓:16歲起步

不能。你可以諮詢一下戶籍,可以將你的戶口遷入到結婚物件家。結婚不使用者口本,有身份證就可以。

14樓:誒鍶獨狂夥

他不可以單方面登出,你戶口也可以。通過。關機關,把戶口遷出來,然後就可以繼續辦理結婚手續。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可以,沒有戶口本,帶上你的身份證,去當地的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也是可以結婚的。

16樓:麼黑麼黑的

登出不了,如果他神通廣大,真登出了你的戶口,那你就別猶豫,直接送他進監獄好了。

你的戶口,可以去派出所,直接報遺失,重新打一本好了。

17樓:往事不回首

這個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離婚了就應該用另外的戶口本才對呀。

18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不給戶口本,你自己可以再去辦一本啊!你帶自己的身份證去,把你那一頁和戶口那頁重新列印一下就可以了。

19樓:

戶口可以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持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原戶籍所在地同意接收的證明去派出所直接辦理就行了。

20樓:沉醉於狂野的風

這種情況不給你,你就知道報警吧!或者去鬧。

夫妻離婚之後,作為前夫的男方有權利把女方戶口登出嗎?

21樓:不爽的爽朗菌

沒有權力登出戶口。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女方不遷戶口,男方可以拿著離婚證明檔案到派出所登出夫妻關係。

22樓:冉秋梵洽

夫妻離婚之後,作為前夫的男方沒有權利把女方的戶口登出,因為我們都知道戶口登出是有死亡證明的,而你們只是離婚,可以通知她遷走

23樓:今天退休了嗎

當然沒有權利。因為登出戶口只有在人死了之後才可以。

24樓:一個

是沒有權利把女方的戶口登出的,如果選擇登出的話是需要本人去派出所辦理的。

離婚了前夫有權把女方戶口登出嗎

25樓:乙小甲

沒有權利登出,只有對方死亡、參軍或者失蹤才可以申請登出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2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申請戶口變更的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戶主。

如果男方是戶主,有權利把女方戶口登出。

我離婚了,戶口在前夫那裡,他那邊有權力把我戶口登出嗎?

2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力登出戶口的。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章 戶口登出

第一節 死亡登出

第四十七條 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死者家屬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資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辦理死者戶籍登出手續,加蓋第

三、四聯公章(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死亡者,第四聯無需公安機關簽章)。第二聯由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永久儲存。

第四十八條 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登出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出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登出死亡公民戶口。

第四十九條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條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一條 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二條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無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治安、交管、刑偵、消防等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節 入伍登出

第五十四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出戶口。

第五十五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未按規定登出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書面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登出其戶口。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服現役公民未登出戶口的,經調查核實並書面告知應徵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登出其戶口。

第五十六條 對因入伍登出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在其戶口頁上蓋章登出,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第三節 出國(境)定居登出

第五十七條 經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並收繳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出具戶口登出和身份證繳銷證明。

第五十八條 在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定居簽註或單獨赴臺灣定居簽註的,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臺灣定居登出戶籍通知書》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出具戶口登出和身份證繳銷證明。

第五十九條 已加入外國國籍的,應當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

已加入外國國籍但未按規定申報登出戶口的,經被授權的可簽發外國人簽證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登出其戶口。

第六十條 對因出國(境)定居和加入外國國籍登出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在其戶口頁上蓋章登出,並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第四節 其他情形登出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戶口或屬其它非法登記戶口的,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登出非法或者錯誤登記的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六十二條 經確認屬於戶口登出情形的,應當在當事人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簿冊上登記登出原因,並在人口資訊管理系統中登出戶口資訊。

因此,戶口登出一般應符合以上規定,不能無故登出戶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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