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2樓:可愛韋一
如果你已經離完婚了
你覺得再去索要
對方會給嗎
機率很低吧
由於第三者導致離婚,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3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在分割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過錯方應該給無過錯方補償。
(1)婚前以你名義購買的房產,歸你所有。婚後你老公還貸的錢屬於共同財產,你可以給他適當補償;婚後裝修花費25萬也是用共同財產的,你也給他適當補償。
(2)汽車一輛,婚前以老公名義購買,歸你老公所有。
(3)婚後購買住房一套,屬於共同財產,如貸款沒有還清,由雙方共同負責還清。這套共同所有的房產,可以有三個分配方案:一是拍賣掉,在歸還其餘貸款之後,餘額兩人平分;二是可以經過評估機構評估**之後,授歸一方,在扣除未還貸款數額之後,其餘的一半價款補償給另一方。
如房價評估為30萬元,未還貸款數額為15萬元,則授歸一方,給另一方補償7.5萬元。三是這套房子可以分割的話,各人分配房間。
(4)由於你婚前購買的住房,婚後還貸,你需要給老公補償。那麼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授給老公,由他給你補償。這樣雙方互相的補償可以部分抵消。
(5)由於離婚的原因是你老公的過錯造成,他需要賠償你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指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精神賠償,主要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根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有關解釋,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要考慮到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造成生活的不便(本來是好端端的一個家庭,離婚後,再婚吧,物件難找,要付出結婚成本;不再婚,孤掌難鳴),應當給予的補償。
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部分條文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樓:
廣東胡律師:
作為過錯方的他你可以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1婚後你老公還貸部份的、3婚後購買的),並要求對方補償你。
2汽車是你老公婚前買的屬於他婚前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第三者介入導致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時利於受害方,對於過錯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對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不予分割;
1.老公還貸部分還得歸你老公,裝修費用按百分之多少(不記得了)偏袒受害方 剩下其他都還是你的。
2.汽車還是你老公的。
3.按百分之多少(不記得了)偏袒受害方
回答的比較簡短 大概的方向 裡面還很細 我就不一一講述了 希望對你有用謝謝
6樓:磊森律師
希望能幫助您 在認可以下回答時 請採納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你在能夠證明第三者存在的情況之下,可以主張離婚時的損害賠償,這樣可以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時,多分。
汽車婚前購買的,如果不是共同出資,應該屬於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自住房原則上屬於你,他婚後還貸的行為不能作為房子屬於他的根據,因為還貸的錢屬於共同財產。(你們實行分別財產制的除外)但你你需給予對方補償。
另一套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平均分。
協議離婚後發現一方財產隱瞞如何處理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協議離婚後發現隱瞞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8樓:笑念你
回答親親,您好。
另一方依據有關規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當然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當事人發現該隱瞞的財產次日計算兩年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更多2條
9樓:
可以另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這類案件往往取證比較困難,請注意及時取證。
10樓:靜的窒息
離婚後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是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11樓:泰米斯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關於精神損害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對此條解釋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至於協議離婚後可否提起賠償要求,解釋(一)並未提及,但後來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所以,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你朋友該得的財產,也可以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要符合上述條件
因為第三者而造成離婚的財產如何分配
12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法院通常情況下會按照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有第三者不會導致財產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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