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的勞務協議,公司說五年以上有兩個月的經濟補嘗,五年以下的給月的補嘗,這合理嗎?應該補嘗多少

時間 2022-04-02 12:55:0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公司應補償5個月工作。

2樓:

你要明確為什麼籤的是勞務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才能分析你後面的問題。一半情況籤勞務合同的人都是因為各種原因不能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不受勞動法調控了(例如已經退休了之類的),而是受民法調控,所以勞務協議沒補償也是合理的。如果你是正常應該籤勞動合同的,你就不要糾結這個補償了,去跟對方理論為什麼不籤勞動合同吧,這個賠償更高(一般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試用期三個月後公司方面的問題

補償一個月工資

以後是n+1

的計算也就是說五年

就得按當年的平均每勻的工資

再加一個月作為補償

4樓:風一樣的風

如果簽有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該給予員工補償。單位如果提前1個月通知,賠償標準為n+1,如果不是,其標準為n+2,n為自己的工作年限。

5樓:edison大哥

應該做一年賠一個月工資。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

條規定:勞動者無過失的,用人單

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

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

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

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收集各方面

證據,打**勞動監察大隊(可打

12333諮詢具體**)投訴。不行

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打

12333**問地址,收費非常低)。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工作十三年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讓寫離職報告在籤勞務派遣合同,之前的沒有任何經濟補嘗這合法嗎?(不... 20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一般這樣的情況 等待13年能在單位也算老員工了 可以和單位ixieshang

第二 如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也沒有補償 那就是單位以前和你有協議第三 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和單位的規定協商 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四 具體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12333第五 還可以諮詢下相關法律部門

第六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7樓: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除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待遇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外,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釋義: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要免除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需要做到以下兩個條件:

1、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第幾次籤合同?如果只簽了這一次,你這一次就簽了十三年的合同?

如果你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如果再籤合同只要你提出來都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從籤合同的次數來說,第一次合同到期,單位可以提出終止,不再續簽,但要由單位提出不再續簽,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23年起到當前年份,每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2023年前勞動法裡對於到期終止,單位可以不給補償金。

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主動寫離職報告,單位如果要求你這樣做,是為了不給你經濟補償金,造成表面上看起來是你主動辭職。請提供一下更詳細的情況,幫你參謀一下。

9樓:山夫笨笨

企業這樣做是違法的。是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你的對策及法律依據如下:

1.你不要寫離職報告,而應當書面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保留證據。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你的表述,應該是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已經超過十年,並且單位並未出現法定的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要你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就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相反,如果你按單位要求寫了所謂的離職報告(單位可能採用格式化的離職報告來體現是勞動者自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就會以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承擔前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不要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不管單位是否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都要正常出勤。因為,如果你與第三方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可能會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你不正常出勤,單位則會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

3.如果單位堅持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但並未拒絕你正常出勤,則單位要承擔自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雙倍工資。

4.如果單位提出不寫離職報告就不準上班,則你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提出調解或仲裁申請,並且保留證據。你可以要求企業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企業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為你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26倍(13*2)

10樓:劉延嶺

你這種情況應該有經濟補償金,應該是你月平均工資的12倍!因為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或者單位解除等,企業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一年補償一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計算辦法執行!

勞務派遣籤的合同。合同期滿,現在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合同了,有沒有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你說的「中介」,就是你的勞務派遣單位,他們應該負責給你「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如果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你n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2樓:濟南程律師

您好,零八年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有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3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法,國家現在在勞務派遣上規定不明確的,很多漏洞,也是大量企業專空子的原因,國家電網、中國電信等國企都在用勞務派遣實行同工不同酬來規避法律責任。

用工單位辭退勞務派遣員工合法嗎勞動者應得到什麼賠償經濟補嘗經

15樓:微風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合同工,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單位辭退勞動者,派遣單位可以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單位,如果派遣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每服務一年支付2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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