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信金國婚姻律師團隊
您好,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一般一人一個。
撫養權方面的話法院判決一般是根據哪一方對孩子成長有利,您孩子小於2週歲的話,一般是判給女方撫養的,建議您委託律師。
2樓:深圳張勇律師
1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2 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10以上的孩子,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若有兩個小孩,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一個小孩的.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3樓:逗號
去諮詢當地司法局。司法局的比較專業。
4樓:隱鵾
您好:建議您可以到當地的律師處諮詢。
5樓:hjs孤城天下
您好,諮詢當地律師辦理。
急求!關於離婚的檔口財產糾紛問題!
6樓:答疑解惑
在離婚訴訟中,為了保持企業的個人獨資企業身份,若雙方都主張企業的所有權,則法院只能將企業判給其中一方所有,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若雙方均不主張企業的所有權』則該個人獨資企業依法進行解散淸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7樓:深圳劉勇律師
1、她的配偶有作為檔口合夥人的權利嗎?還是隻有分錢的資格?——沒有做合夥的資格,也沒有分錢的資格。
2、現在我要籤續租合同,她配偶要求和我聯名籤合同,在營業執照上加它名字。請問我能拒絕他的要求嗎?——可以拒絕,也應該拒絕。
3、她的50%投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她的配偶有權要求分割她的分紅所得,有權要求分割的50%的投入價值(作價分割,一般是協商或評估)。
4、他和你,沒有任何關係,他無權要求你做任何事。
8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 你可以拒絕加進其他人的名字的。這是你的權利了。
1、如果你沒有你的同意,她的配偶沒有合夥人的權利。只有分錢的資格。
2、應當是根據現在經營的情況進行評估,是增值了還是貶值了,如果有營利應當按照市價來分配的,如果虧損也是按照虧損的情況來分配的。這是公平的。
希望能幫助你
9樓:張明律師諮詢
1,她的配偶有作為檔口合夥人的權利嗎?還是隻有分錢的資格?
無權作為合夥人,也無權分錢。
2,如果要分錢的話,是按當初投入的錢給他,還是按營利加上現在的市價給他(我可要承受以後虧錢的風險阿)?
具體分錢讓他退出,要看當初的協議,如果無協議,按照現在的價值退錢。
3、你可以拒絕她配偶要求加名字的要求。
10樓:劉大來律師
你可以拒絕對方入夥,一切按合夥協議約定的辦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的問題,需要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加名字。
12樓:
她配偶要成為合夥人,需要原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其配偶則沒有權利加入合夥人,其配偶有分得財產的權利。但是以她(你的生意夥伴)應得的財產份額為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急求離婚審判流程! 20
13樓:揚州老金
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法院離婚程式一般是:
1、到法院立案大廳申請離婚訴訟,對符合條件就會給於立案,去申請的時候要提交的資料包括: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戶口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被告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a.
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一般的離婚訴訟,最長不會超過六個月。
14樓:匿名使用者
答辯狀,可以在**前提交
15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陳述
被告陳述
法庭辯論
有沒有調解的意願?
還有什麼補充的嗎?
擇日宣判
大概是這麼個程式
急求,離婚協議不執行
16樓:華律網
可以向法院起訴。 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您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訴訟後,得到了法院的生效判決後,憑此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17樓:管東平大律師
1,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往往自行談判,起草和簽訂離婚協議。很多當事人對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並不完全正確。
因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訂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2,事實上,離婚協議是基於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當然為簽字或蓋章生效。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規定。離婚協議應經離婚登記而生效。
離婚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係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因此,一旦協議離婚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原被告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便成一張廢紙。人民法院會重新審查夫妻感情狀況、財產及子女撫養等情況,如調解不成,依法判決。
希望解答對你有幫助
18樓:咬死人不要緊
離婚協議的話,如果沒有法院確認的話沒有什麼法律效力的。
或許可以試一試到法院申請...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就是同居狀態 現行法律是不保護同居的
現在也就是說兩者想分開 你姐姐想要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要求法院執行對孩子的歸屬就可以的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違背法律和道德,去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對方反悔的話,比如說他當時飲酒等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你還得找證據證明。如果是去公證了的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沒有的話起訴離婚吧。
21樓:幸福每一天
唯一的辦法就是拿著離婚協議去法院起訴。只有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才能申請執行。否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行依據。
2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
23樓:超哥來了
朋友搞錯了吧!!! 還沒有領結婚證
那來的離婚啊!
急求:法律系高手幫忙解決一個案例
24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 : 曾某(女)與劉某(男)於2023年11月在婚姻登記機關自願登記結婚。2023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2023年8月25日,曾某與劉某夫妻倆共同出資20800元在購買房屋一棟(住房系兩層磚混結構計六間、附屬廚房一間)。
購買後夫妻倆一直居住在該房。後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自行協商達成離婚協議。2023年1月6日,曾某持離婚協議書向銅梁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
當日,在法院主持下,曾某與劉某按離婚協議書自願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法院簽發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協議約定;1、曾某與劉某自願離婚。2、婚生男孩隨曾某共同生活。
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屋,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主審法官也未過問是否有夫妻共同財產需分割。2023年8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未對購買的房屋分割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房的左半部分歸其所有。劉某則以曾某當時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主動放棄了房屋分割,且離婚至今已兩年多,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等理由進行抗辯。
[分岐]: 對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屋一棟,不提出分割請求,雙方均有隱藏財產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離婚兩年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之情形。因為曾某與劉某離婚時仍居住在所購房屋,劉某沒有對曾某隱藏房屋不分行為。雙方未提出分割要求,說明雙方離婚後仍有對該房屋繼續保持共有狀態意思表示。
現因情況變化,曾某要求分割該房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曾某與劉某離婚時,劉某並未對曾某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該房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情形。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由此可見,房屋共有不僅指夫妻特定身份關係可以共有,其他公民基於其它關係也可以共有。曾某與劉某離婚,僅是夫妻關係的解除,雙方仍可以公民身份從事交往。
雙方離婚時未提出房屋分割請求,應當認定雙方對房屋處理有其他想法即繼續保持共有或私下分割或共同贈與他人等。因此,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已私下分割或贈與他人等其他情下,應當認定該房屋為曾某與劉某共同共有,其共同關係處於連續狀態,曾某主張分割該房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要求分得該房屋的左半部分,不影響房屋的價值,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該受理。(郭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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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又離婚的,當初的嫁妝是不能索回的。補償1萬,也缺少法律依據。現在只能考慮如何分割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擔債務。男方的賭債,你可以要求他獨自承擔,這個不屬於共同債務 在外欠款,如果與家庭生活無關,也可視為個人債務,你可拒絕分擔。 劉大來律師 是否合理在於自己是否願意,這個沒有標準。如果對財產問題達不...
腰痛,急求幫助,急求幫助!!!!!
通常的慢性腰痛 方法是藥物止痛,按摩和理療,雖然短期內能緩解慢性腰痛,但常常是反 作,花費不菲而仍是久治不愈,而且隨著年齡的增長,慢慢加重。醫生們也頭痛不已,所以才有 病人腰痛醫生頭痛 的說法。醫學界一致認為慢性腰痛是不合理的姿勢所致,所以 的根本應該是矯正不合理的姿勢,也必然是 研究的方向。倒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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