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問題急,急!!!孩子撫養權問題

時間 2022-04-15 10:10:02

1樓:蔡思斌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重大事由,法院一般不支援變更撫養權;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指的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則有協助的義務。但如果父母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權。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般指:……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為的;探望方的行為嚴重影響子女學習、生活的等等。前期在探望孩子時曾把孩子偷走,並嚴重影響孩子的生活,當屬「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此男方可反訴可以要求法院中止其的探望權。

法院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的規定作出處理

2樓:富玉英抗午

你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你有撫養女兒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你可以爭取撫養權,以彌補你的過失,盡父親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不能剝奪其看孩子的權利啊。

4樓:

不好說,這是律師的對決

急·急·急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5樓:婚姻律師劉輝

撫養權問題牽動著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兩個家庭的利益,贏得撫養權不僅靠法庭上的較量,也是雙方綜合實力的博弈。

6樓:小肉骨頭

首先結合孩子的意願和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進行考慮,看孩子願意與哪方生活,但在此事件中,由於是男方的婚外戀造成的離婚,孩子判給女方對孩子的成長比較好一些。

7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還小,必需有監護人,這樣你可以提供多一點將來對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有利條件,能給孩子有很好的生活和教育,這樣法官會酌情處理的.

8樓:野獨蘭

這樣的金龜~那女的要想離才怪~

急!!!孩子撫養權問題

9樓:摯愛╮謹謀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0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由法官裁量了,應該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孩子的大小等因素決定,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不滿兩歲的一般判歸母親撫養。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工作很難撫養小孩,法官也是看你們的經濟條件的,如果他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的話那裡可能很難拿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急~~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12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撫養權問題牽動著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兩個家庭的利益,贏得撫養權不僅靠法庭上的較量,也是雙方綜合實力的博弈。

13樓:法邦網專家

你父母一直照看孩子,且孩子跟你感情深,你也有收入可以提供給孩子必要的撫養條件,且還是女孩,跟母親生活會方便些,這些都是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優先條件。你在訴訟中強調這些,並且說明雙方感情破裂的理由,及他對家庭疏於照顧的事實,為了有利於孩子成長和保持孩子成長環境及條件沒有大的波動考慮,相信法院會把孩子判給你的。

14樓:張亞敏律師

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關於更改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急!!求助!

15樓:法邦網專家

我明白我可以上訴,但是我不知道勝訴的把握有多少可以起訴,希望較大

有朋友說我的錄音沒有公證,沒有效。是真的嗎?為什麼呢?

如果我要和前夫去公證處公證,需要繼母同意嗎?她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不用繼母的同意,錄音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離婚之後的孩子撫養權問題和賠償問題急急急

16樓:大吃大喝猛幹

以下是處理的規定,供你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子女撫養權問題可以首先選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一 協商解決的方式 本著有利於子女權益的原則,把孩子交給其中條件較好的一方。這是明智的選擇。雖然很多人離婚後都搶著想要孩子女的撫養權。這一點可以理解。但還是要理智做出選擇,以保障子女權益為重。畢竟,孩子的未來更重要。為了確保相關權利的執行...

孩子扶養權問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您好!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 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

變更撫養權,如何變更撫養權

第一種情形就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沒有能力再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比如出車禍癱瘓了,自己都照顧不了自己,為了子女更好的生活這個時候對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子女雙方對子女是有優先撫養權的,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死亡了,子女是可以回到另一方那裡的,不適用繼承法來繼承的。第二種情況就是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