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你們好 請問女方提出離婚,女兒9歲法律規定歸誰撫養。有沒有負加條件。謝謝

時間 2022-04-26 10:20:03

1樓:天海之藍

女兒給經濟好的一方或者讓女兒自己選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樓:

撫養權的判定要綜合各方因素考量的,可以參考如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我跟女方有一女兒1歲半,我們要離婚,,想諮詢女兒的撫養權歸誰?

4樓:濟南徐春豔律師

孩子年齡太小,原則上要判給女方,法律有規定,及特殊情況才別論。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孩子兩歲以前都還是屬於哺乳期~在這個階段女方是比較有利的!但是也要視情況來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別離了,對孩子不好,再好的男人女人都不是孩子的親爸親媽。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件,如經濟,作息,一切以有利於小孩的成長為原則。照目前看應該會判給你。

有一個5歲的女兒一直由奶奶撫養,現在女方提出離婚請問孩子撫養權歸誰

8樓:ā小結巴

只能說有可能, 可以協議離婚,

如果你爭取到撫養權的話, 你可以要求她給撫養費,

撫養費還可以根據物價**,和其他情形幾年後要求加高。

9樓:

要看誰更有能力撫養孩子 一方撫養另一方肯定要給撫養費的

未婚有了小孩後在結婚!結婚後現在要離婚!請問女方要不要出撫養費?如果要出哪每個月是多少?謝謝啦!

10樓:德納武漢律師

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這是法定的義務。關於撫養費的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需要支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綜合考慮撫養費的數額。

11樓:匿名使用者

出個屁,找孩子的生父向法院起訴

12樓:西風瘦馬

一般女方是不出撫養費的

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13樓:華律網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主要是從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立足點。同時要根據幾個條件:一孩子的年齡,二是夫妻的經濟條件,三是父母雙方的品德。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最關鍵的一點,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另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為(如賭博)的,和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當然,應當提供確切的證據。

希望能幫到你,也可追問。

15樓:南京婚姻律師許乃義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提出的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問題解答如下:因您的陳述不夠詳細,江蘇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2》的原則總結如下: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因素

為了充分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法律的規定、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決定。具體而言,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應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因為這些因素往往會牽涉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應是首先考慮的因素。

2、撫養子女的意願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因為這些因素關係到撫養人未來是否願意付出心血,努力謀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決定子女直接撫養人應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齡和性別。一般情況下,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而同性別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溝通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別發展的規律。因而,可由母親撫養年幼的子女,而當子女成熟至性別認同階段,再根據子女意願考慮由同性別的父親或母親撫養。

4、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應考慮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顧的穩定性及繼續性的問題,儘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後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校或社群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如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願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係和感情等。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具體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對審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婚姻法》及《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哺乳期後的子女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1)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

三、四條的規定,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考慮子女意見確定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子女是已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為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已經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

(3)協議子女輪流隨父母生活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後如仍在同一地區居住生活,在不改變子女學習環境和不影響子女生活安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4)在離婚訴訟中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的,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待離婚案件審理終結,再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於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若雙方發生爭養子女的糾紛時,不能一概剝奪過錯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損害。那種不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子女一律判歸無過錯方直接撫養,以此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實是在漠視子女的利益。

當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經存在對子女的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時,如虐待或傷害子女、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則不宜令其直接撫養子女。

3、繼子女與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1)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而在《收養法》施行之後,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實收養關係。養父母離婚後,雙方均仍有義務撫養養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撫養問題的確定方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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