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沒有可操作性
怎麼界定「看見」?是發生危險10米以內還是50米以內?
我路過了,但我打**呢,或者聽**呢,沒看見也得治我罪?
而且這個也很難得到證明啊。。。。就像現在做好事被誣陷一樣。。。
是無論什麼人都必須要施救?還是隻要求強壯的小夥子施救?路過的老大爺也要和歹徒搏鬥嗎?而法律作為一般性的社會規範,為什麼只給一小部分人設定義務?
你要知道,法律作出了規定,就是義務,就要有強制力,就要能得到實施,否則就是個屁。。。
社會冷漠很可怕,但是亂立法律也很可怕
說到底,這不是法律所能解決的,法律只能說通過完善對犯罪的追討,從側面減少犯罪的發生,用減少「死」來減少「見死不救」
這更多的是道德建設的內容,讓強壯的小夥子有一種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讓每個公民在自己力所能及範圍之內對別人施以援手
除此之外,關於見死不救,從心理學和社會學的角度說,有很合理的解釋;即不是人情冷漠,只是覺得總會有人去救,所以自己關心自己的事情就好
所以從理論上,如果求救,不是隻喊救命,而是比如拉住一個人,告訴他你的姓名,你所遭遇的危險,請求他幫助,讓他有一種被「捲入」的感覺,他就會覺得這是和自己有關係的事情,出於對同物種的同情心和憐憫心,就會施以救援
2樓:匿名使用者
1.是這樣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說,法律只規定最低限度的道德問題,對於較高的道德,法律無法規定。我舉個例子你就會明白什麼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什麼是較高限度的道德。
如兒子贍養年邁的父親。一般的人都會覺的這是兒子應該做的,這是理所當然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別人不會對他兒子說:
「小夥子啊!你的道德素質真高,還來贍養你的父親。」對於這種低限度的道德國家就通過法律手段將他轉化為法律義務。
同樣,如果兒子去贍養跟他沒有關係的老人。 一般人就會說:「小夥子啊!
你的道德素質真高,還來贍養別人家的老人。」 如果兒子不去贍養跟自己沒有關係的老人,別人不會說他沒有素質,也不會鄙視他,而是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贍養跟自己沒有關係的老人對一般人來講是一個較高的道德。
2. 所以,判斷一項道德應不應該被法律規定,只要看大眾的看法。大眾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那麼該道德就應該被法律規定為義務。
如果大眾這是一般人做不到的,值得誇獎的,那麼這就是較高的道德,這樣的道德就不應該被法律規定為義務。
3.再者,如果法律不僅規定最低限度的道德,還規定較高限度的道德,那麼容易導致法律和道德混同。法律是外在的強制,道德是內心的強制。
他們之間的作用不能完全的取代。如果道德都規定為法律義務,那麼所有的事都是在履行法律義務,這個世界上就沒有什麼事是值得表揚的啦,因為,我們現在所提倡的、表揚的都是那些較高的道德行為。(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為義務的行為)
3樓:a有一種緣分叫擦肩而過
有些情況是有處罰的,比如對親人見死不救,游泳課時老師對溺水的學生見死不救······這些都是有義務救人的,你可能會覺得每個人對身邊的遇難者都有營救的義務,其實不是的,救人就意味著承擔風險,(很多人救人時遇難,或者被倒打一耙)強制人承擔風險是不人道的。中國的法律存在二元現象,其根源是我們生活在二元社會(熟人與陌生人完全兩種待遇)。雖然說法律沒有制約見死不救者,但社會對見義勇為還是會表彰的,國家還是導人向善的。
4樓:
法律不可以強制一個不會游泳的人去下水救人吧!
這種事不可以片面的說立法,這是一個社會誠信問題!
5樓:木之本日向
如果什麼都要法律來制約的話,這個世界上將不會再有道德這一說法了;就像美國一樣。------淳于點凡,點出一切平凡!
6樓:一簾浩夢
最應該用道德去約束吧。立法不是說立就能立的。只能讓社會遣責那些冷漠無情的人。
見死不救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7樓:未來法律
見死不一定必須要救,這要看有沒有救助的義務,如果沒有,見死不救是不會受法律規制的。
有救助義務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就要受到法律規制。救助的義務分為法定的義務和先行行為導致的義務。法定的義務如消防隊員救火、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管護義務等。
先行行為導致的義務,如帶未成年人去危險的地方,就有義務對其此後遭受的危險承擔一定的救助義務。望採納
為什麼見死不救沒有被法律錄用?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把所有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也要為自身安全著想,或者救了好心辦壞事呢?又怎麼算。這些事情只能提倡不能強制
中國是不是在法律上增加(見死不救罪)?
9樓:漢古禾光的夢
看案件發生地在什麼地點和條件,如果是單位,當事人又是領導,那麼這位領導就有罪,如果是醫生就有罪,如果是其它地區及條件,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於運用,怎麼運用。
10樓:乘風破浪張曉東
您好!見死不救其一屬於道德問題,其二容易主觀入罪。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見死不救罪,但見死不救有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12樓:魯
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行為人對受害人是否有救助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如婚姻關係中的夫妻等;事前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帶未成年人去危險地方等)其他情況的見死不救行為都是道德層面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所以不會構成犯罪。世界各國基本都是這樣規定的。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所以如果規定所有見死不救行為都屬於犯罪是不科學也不人道的。
當然,有個別國家規定公民之間有互相求助的義務,在此種情況下就可能 構成犯罪。
哪些國家的法律是有「見死不救」 這種罪的?
13樓:社南開宇
我國就有,尤其是在出現「先行行為」後,救人就成為一項義務。不過「先行行為」在理論上是個籠統的概念,何為「造成結果的先行行為」,在何種場合、何種情形下才是先行行為,從而產生義務、必須採取救助,法律沒有明確說法。由先行行為——產生義務——不作為導致犯罪的案件認定非常少。
由於行為人實施先行行為,使某種由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該行為人產生採取積極行為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這就是由先前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但是這種行為——義務——作為or不作為的罪與非罪認定模式在實踐中少見。消防員、警察、醫生這些特定行業是最容易因為「見死不救」觸犯法律。
刑法中對於見死不救的規定大部分見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397這一條屬於兜底條款,只要是由於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第九章沒有特殊規定的都可以歸入本罪。
這一條大部分用在過失行為下,如果是故意見死不救,對於警察、醫生就構成其他故意犯罪。不過對於普通民眾,刑法沒有對見死不救做特殊規定。個人覺得沒有必要對見死不救入刑。
因為有的時候真的難以界定一個人是否真的見到事故、是否有能力去救人,而且一般人也並無義務一定去冒著危險(主客觀均有)去救人。不管怎麼說,如果一個人真的能救人而沒有出手相救,僅僅是社會和自身的譴責就夠他反省一輩子了(本句排除某些無良人士)。
希望採納
見死不救著有沒有法律責任 20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情況,只有特殊主體才負法律責任,而且不同的主體負的責任也不同。一般主體(一般人)則不負法律責任。
見死不救屬於不作為。不作為就是不實施具體行為以改變事物或事態的現狀。1、負有職務上的責任的人見死不救無疑要負職務責任,嚴重的要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警察發現有人搶劫傷人而袖手旁觀,要負行政上的責任;負責管理倉庫的人發現**在可以消除火患的情況下不實施相應行為,造成巨大損失的,要負刑事責任。
等等。2、基於合同關係不作為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比如,火車上乘客發生危險而火車管理人員、乘務員等不實施必要措施導致乘客身體傷害和隨身物品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
3、軍人基於軍法等也負有特定的救助義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上的責任,及先義務責任(就是說危險情況是見死不救者造成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其他見死不救情況沒有法律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道德責任,沒有法律責任,警察,醫生,軍人例外
17樓:我的角度觀察世界
沒有啊,法律只規定造成事故的當事人見死不救的責任!其他人屬於道德問題,和社會風氣問題.
18樓:
看你有沒有職務上的(比如警察),法律規定的義務(比如夫妻之間相互扶養),有義務的話該負還是要負的。
19樓:
普通人是道德.如果是軍人這種就是不作為的行為.可以去告他.
看到落水見死不救者,將負什麼法律責任
現在的社會任何事都講究權利義務相一致 有多少權利,承擔多少義務 在大街上,有人搶劫,作為一個公民,確實有義務扭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局。有義務正當防衛阻止犯罪。但是相應的這個公民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而這個風險的保障卻很低。所以儘管有義務,公民卻沒有必須去做的義務。也就不需要付法律責任。但是警察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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