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達州律師劉江
公司向其他企業的投資,必須以責任為限、互不連帶為原則,也就是說只能以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樓:零點進行時
首先,公司承擔是有限責任的;
其次,連帶責任全稱是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允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連帶責任時,誰來保護債權人利益。
3樓:怪刀奇奇
公司和其所投資企業的關係實際上相當於股東和公司的關係,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同樣公司作為其投資企業的出資人,也僅對其出資額承擔責任。這種規定實際上規範了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護了公司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合理嗎:甲公司系新成立公司,所有者權益1000萬,借款1000萬,存款2000萬,現對乙公司投資2000萬元,按新的公司法,沒有投資限制,正常註冊了。一年後,我借的錢到期要還了,再向乙公司借1000萬元(只有去借!
),這不是明擺著肯定要抽回投資嗎?
5樓:
因為非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十五條中的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何理解?
6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條法規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
2、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綜上而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現在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
例子:根據我國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但是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這時由於合夥企業法屬於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按照合夥企業法處理,該合夥是能夠有效成立並運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乙廠是普通合夥企業就不行,因為普通合夥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於《公司法》15條不符合;若是有限合夥企業,甲成為有限合夥人是可以的,因為有限合夥人只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8樓:城堡
投資有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指《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明確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納於合夥企業投資主體之列,而且其第三條僅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為公司投資合夥企業併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開了口子,與《公司法》的特殊規定相呼應。
所以,公司可以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9樓:戒指魔人
意思是公司有限責任,但是如果成為合夥等企業的投資人,則要承擔無限責任,有違法律規定
10樓:立申節能
公司對其他公司投資,一是購買慾投資的公司的股份,同時辦理股權變更;二是新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11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公司作為投資者不能承擔被投資方的連帶責任,比如投資合夥企業這種模式是不行的,因為一般的合夥企業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12樓:張生曉夢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者向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投資人的非法人企業投資,並以該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公司或者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即公司可以成為有限責任人,不能成為無限責任人。如果公司成為無限責任人,那就意味著公司要以全部的資產用來清償它所投資的公司債務,這不僅加重了公司的的責任限度,而且也影響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怎麼理解「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您提到的是公司法十五條的規定,所以公司不得向合夥企業出資,因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供參考
14樓:之夏侯旋
比如,公司法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1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關聯企業和投資人是不同的概念
投資成立的是公司的,只以投資部分承擔責任,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假如成立的是合夥企業,並且作為普通合夥人,那麼該公司就應該為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過這一塊做起來還是很謹慎的,投資行為要得到全體股東的表決,實務中我沒見過.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公司對內擔保,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非董事會)的表決通過後即可對該股東進行擔保。
對外擔保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表決通過均可以進行擔保。 所說即為該種情形。
17樓:汪寅崴
1)你引用的章程條款完全不適用於擔保的情況,它只是說該公司在投資的時候不能對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注意,是投資的情況。
2)你們現在是要求該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和投資完全是兩回事。擔保人即使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不是投資中發生的情況,不適用上述章程條款。
3)另外,必須要說明的一點是,章程是企業內部規章,除了公示過的上市公司的章程之外,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於公司以外的人沒有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該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你們和該公司達成的交易即使違反它的章程,也任然是有效的,交易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4)法律沒有禁止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所以你們這個擔保的操作是可行的。
18樓:
不能啊,這不相當於自己給自己做擔保借款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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