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津市劉律師
要求立案應該是在沙河,還是平鄉縣.以什麼名義要求立案,如果平鄉縣不立案.應該怎麼做。
:如按你所講,則此事可能涉嫌詐騙,且數額較大,超過3000元,則此事可以立案,如公安不受理,可向上級公安反映情況或是向檢察院申訴,要求立案.可以委託律師介入**申訴,在沙河或是平鄉立案,皆可.
2樓:北京_李律師
1,如果你說的屬實的話,應該構成詐騙罪,2000以上即可
2,你在本地被騙,可以到本地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不立案的,你要個手續,可以去檢察院控告的
3,本人認為,對方出現,或者接你**的話,那麼反而不一定構成詐騙,只有其關機,躲著,相對來講,反而更容易立案調查追究
3樓:制己制理
建議先找一下介紹人
詐騙數額應以2000為起點
如果3500的彩禮給了對方的話 應該立案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4樓:律師張磊
已經構成詐騙罪,不立案的話,讓他們公安局最起碼出個不立案通知書。
拿著不立案通知書,直接去法院自訴也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不給立案,可以打民事官司,那個房子的主人作為共同被告 ,起訴!
6樓:慎桖羽
同村的介紹是不是同謀,他是有責任地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求助當地的**幫你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太長了; 我都不想看完````````
這樣算不算婚姻婚姻詐騙?請律師指點我應該怎麼做?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這樣在法律上算不算夫妻?(法律上你們不是夫妻)如果要他退彩禮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你可以找個律師,準備好詐騙的證據,法律上沒有騙婚的明確說法,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要回彩禮)能不能要求他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能不能告到這接他的那個人誘拐良家婦女?(不能)
通過你的描述,倒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建議趕快報案:
詐騙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願」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所致,並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願。
(三)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於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佔有公私財物,追緊就還,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
對樓下3樓的說法不敢苟同(當然,本案是否定性為刑事犯罪是不以民風民俗、手段嚴厲無任何關係的),由於本案涉及的財物金額巨大,走民事程式舉證有一定難度,同時威懾力不夠,追回財務的可能性也不容樂觀,不如走走關係走刑事程式,不能因為刑法嚴厲了就不考慮公訴的手段。附婚騙的案例,僅供參考: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023年4月20日出生於雲南省邵通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8 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夥同女青年李某(另案處理)從浙江省浦江市竄至武陟縣寧郭鎮南田塘村,讓該村的郎某給李某找婆家,通過郎某等人從中介紹,將李某介紹與武陟縣小董鄉磨莊村男青年黨某某結婚,黨某某付給胡某現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當日便住在黨某家中。兩日後,黨某某帶領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購置結婚衣服時,李某乘黨某某去廁所方便之機,迅速逃回浙江省。
2023年8月5日,胡某被抓獲。
【評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地區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於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某些心懷不軌的不法分子看準部分農村存在不少大齡男青年,沒有物件,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機可乘,有利可圖,操起了"放鴿子"的婚姻詐騙營生,禍害百姓的罪惡勾當。其實,利用婚姻詐騙舊社會就很盛行,比較流行的如「放鴿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勝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讓那時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當受騙,甚至傾家蕩產。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條文字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那麼,如何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當前,婚姻詐騙的確是個可怕的陷阱,尤其是處在急於想結婚而又苦於找不到物件階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並加強防範:
第一、不要輕信各種報上刊登的徵婚交友廣告,如果認識了想與成婚的異性,要對其真實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瞭解,尤其要辨別對方身份證的真假,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幫忙。對於初次認識的異性,一定要審查其身份證。
第二、在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濟往來,特別是大筆的經濟往來,如大額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強防範。對剛接觸、不太瞭解的人,要多留個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鑑別對方的許諾和自我介紹。**在行騙過程中還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綻的,只要稍作留心,並通過調查,就能從中發現問題。
第四、如若被騙,要儲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10樓:
你們沒有拿 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自認 栽了吧。 看能不能通過介紹人要回點錢。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二章結婚之規定,結合你所述案情來判斷,你們之間並不具備婚姻締結與成立的要件,因此在法律上你們不是夫妻。
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第十條關於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的規定,即規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其中第一款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你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精神損失費根據當前的相關立法在你這種情況中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要求精神損失的主張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最後一個問題,誘拐良家婦女首先是要求要有誘騙拐騙的主觀故意,但是請試想下,有父母讓人拐騙自己的女兒回家的必要嗎?接她的人是基於她父母的請求或使者委託而實施的一種道德上的幫助行為,不構成所謂的誘拐。
另補充下,對於第一個回答即認為 你所述情況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觀點不敢苟同,首先是客觀方面,綜合全案案情,很難得出他們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的結論,中國之大,人口之大,風俗各異,加之現實具體情況複雜,需要我們進一步地調查清楚事實狀態,綜合判斷才能夠得出相關的事實是否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還有主觀方面的直接故意的判斷也是需要證據的證明的 。根據刑法三大原則,本案不宜往刑事犯罪方面靠攏處理,應當一方面進一步核清事實真相,另一方面從民事方面進行權益維護 。
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兩點:對於依法運用法律的**維護自身權益的理念,我們首先的需要確立的是法律**除了刑法,還有以民法為核心的多種法律途徑,而且這些途徑也是有各自的適用價值取向的,一般來說,刑法往往是最後也是最為嚴厲的,其次,任何法律**的使用,都應當建立在我們對客觀事實具有起碼的理性認知的基礎上,否則容易造成法律**的濫用,或者是權益維護等的社會成本的增加,也造成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不恰當干預,造成裂痕。法律調整社會的作用就是為了增加社會福利,而不是減少。
請各位律師給我點意見,我到底該怎麼寫才會符合婚姻詐騙罪的條件,讓**立案?謝謝啦,小女在這裡感激不
12樓:匯法網
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他或者去當地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定:
1. 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也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
2. 對以婚姻詐騙財物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堅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嚴禁早婚。
必須認真執行婚姻登記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禁止強迫少年兒童參加宗教活動。各級人民**和人民法院對反抗包辦買賣婚姻、爭取婚姻自主的婦女,要予以積極支援和保護。
4. 對干涉婦女婚姻自由和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職工支援或參與上述活動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以婚姻詐騙財物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只要他有詐騙行為,照樣可以到公安局裡去告他的。但要讓他構成刑事責任,不是空口所說的。你可以到派出所報警立案,把被詐騙的事實講清楚。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沒有專門的'婚姻詐騙罪',你的情況,估計不很難成功的。
15樓:呦一
如果存在詐騙行為,您可以以詐騙罪起訴他,在婚姻關係上可以訴訟離婚。
女方已結婚為名騙取男方錢財數萬元並領取結婚證三日內出走不歸可否構成犯罪
16樓:胡珺律師深圳
您好!馬成律師團律師為您解答:
就您所描述的情況,女方的行為屬於「騙婚」行為,即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根據《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不過就目前現狀而言,要認定女方是騙婚很難舉證。如果是女方僅有的第一次婚姻中,以結婚長短等來判斷女方是詐騙財產的一般難以認定,除非有女方的錄音或其他證據,證實女的跟男的結婚就是為了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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