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問題,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哪些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時間 2022-09-14 15:35:04

1樓:中國財商

一定是**營銷吧。他們的**營銷流程,應該是先給你打過**介紹過,然後讓你提供個銀行賬號,劃賬之後,給你寄一份保單,你拿到合同後簽收。

不過,從至少如下幾個方面考慮,不建議接受**營銷的保險。

一是,個人和家庭的保障計劃,應該是量體裁衣的。沒有見過**人,也就是沒有經過**人對你「望聞問切」,就給你「開方子」了,這個方案是不是真正適合你,是你需要重點考慮的。

二是,保險合同是長期,甚至終身的,最好能夠有「貼身」的**人為你服務,以便第一時間享受保險公司提供的售後服務和必要時的理賠服務,否則得「親辦」。

三是,保險合同應該是先了解,提供健康告知、財務告知,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後,才下發保單的。這樣的流程,應該更能保護咱們自己的利益。如果沒有完善的健康核保手續,很容易的承保了,如果將來一旦發生理賠,若因健康狀況產生糾紛,就得不償失了。……

2樓:平安_子鍵

是寄給你的嗎????

我很疑惑呢........

我們公司規定合同一定要親手遞交給客戶的......

我想你還是慎重點好!!!!!!!!!!

以免被騙!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到是正規公司,你是通過什麼渠道買的?沒有見過他們公司的**人麼?保費又是如何支付的呢?

就算是**營銷,最後籤投保單時也要看到投保人本人親自簽字才對啊。也許他只是寄一份條款給你看看?因為保險公司也需要看到投保人親自簽字才敢承保的。

不過那種小的意外卡單可以不用。

4樓:匿名使用者

每一份保險合同必須要有經辦人的親筆簽名!你最好是諮詢一下.

5樓:飛天虎帥

樓上的朋友說的很有道理,要公司的**人來一趟吧!這個他有責任的,這樣雙方都放心,還有如果說是銀行轉帳的話,還要填銀行自動轉帳授權書等等,

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哪些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6樓:鑽誠投資擔保****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無效認定: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人沒有保險**資格或沒有保險**權。

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裡,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投保單是構成完整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投保單存在「告知不實」的問題,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則處於

7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我這裡整理了一些在填寫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建議收藏:《投保時,健康告知有什麼小技巧?》

投保單是構成完整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投保單存在「告知不實」的問題,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則處於(無效)。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一個健康調查,包括過往疾病、個人生活習慣、是否抽菸喝酒等等。它是保險合同裡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這關係到保障內容是否能夠生效,是否能夠正常理賠,只有通過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購買保險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要是你在購買保險時沒有按照事實填寫,情節不嚴重時,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充健康情況,保障還是能夠繼續有效的。

不過隱瞞情況嚴重的話,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有權利終止合同的,有的保險公司可能會給你當做退保處理,給你退一些現金價值。但他們也有權利一分錢也不退的。

在購買國內的保險時,健康告知的填寫要遵守「三答」: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那些身體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購買保險前仔細閱讀一下這篇文章:

《記住這5個步驟,讓你順利帶病投保!》

目前健康告知稽核的方式有智慧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如果智慧核保沒有通過就去人工核保人工核保風險評估更加準確,對複雜問題也可以給出更詳細的結論如果人工核保還不通過,那你就只能換一個產品了,這裡是一些對健康要求沒那麼高的產品,需要可以收藏:《健康要求低的保險產品大排名》

1、不建議你在要購買保險前進行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有誤診經歷的朋友要記得跟保險公司說,因為誤診也是有醫院記錄的,不說有可能會被認為隱瞞健康問題的。

以上就是我對該問題的全部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8樓:美少女阿里可多

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法律檔案,一旦投保單存在「告知不實」的問題,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則處於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要看不如實告知對保險人的承包判斷是否會造成影響。沒有影響就沒有什麼事,有影響的話會存在一些情況:

1、保費會增加或減少;

2、保單無效,退回保費;

3、保單無效退回現金價值;

4、保單無效,屬於惡意騙保,不退回保費。

投保單又稱「投保書」、「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書是由保險人事先準備、具有統一格式的書據。投保人必須依其所列專案一一如實填寫,以供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何種費率承保。

投保單本身並非正式合同的文字,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均需填具投保單。如投保單填寫的內容不實或故意隱瞞、欺詐,都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9樓:來自泰寧古城寬厚的美羊羊

投保單是構成完整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投保單存在「告知不實」的問題,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則處於(無效)。

問題一、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20

10樓:華律網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這三個要件,實質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但是應當注意,保險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區別的。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併產生法律約束力。

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11樓:僑德元

①階段不同

②構成條件不同

③體現原則不同

④保險人責任不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問題一:保險合同成立是指簽了投保單,保險公司蓋章同意承保,合同就成立;而合同生效則是一般指繳納了首期保費後的次日零時就生效。

回答問題二:人身保險簡單說就是指保險所保的物件是人或者人的健康、壽命等。財產保險所保的物件一般是財物。

回答問題三:保險法對誠信原則方面所規定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它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簽訂即成立,約定時間為生效。

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呢?

14樓:匿名使用者

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瞭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範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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