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涯麒哥
樓上說的都不對,請聽俺細細道來:
關於面積誤差的問題,首先找到合同第四條,你們雙方約定的按什麼面積計算房**(建築面積,套內面積,還是按套),第2,找你合同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好了,如果約定的按建築面積計價,那麼套內,公攤的面積變化不能單獨看,要看兩者之和即建築面積是多了還是少了,然後按照第5條約定執行。
如果約定按套內面積計價,那麼最終實測的公攤面積無論多多少,少多少,都對**不構成影響。
如果約定按套計價,那麼多半第五條會約定無論面積如何變化,都不需要多退少補。
所以要分別來看,不是一概而論的。
lz,仔細又看了你的問題,之前疏忽了,我認為是kfs違反了雙方的約定,而這個約定又導致你的損失(公攤增加,如果建築面積變化不大的情況下,那套內面積就減少了,那麼你向kfs索取補償是應該的,建議你先找個律師諮詢,這個官司可以打的,而且無論最終補償多少,應該是能贏的。祝你好運
2樓:搜房直通車
找開發商協調,如果不行諮詢律師
3樓:
理論上講,不應該差這麼多,實測面積和**面積的差別應該在3%以內,買家最終應按實測面積付錢,如果差別超過3%,你可以要求退房。
一個關於公攤面積嚴重超標的問題!!!
4樓:保靜涵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和附錄二中有關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條款,購房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的數字,並在附件二"有關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公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中,詳細約定公攤的具體部位、面積大小。特別是有關共有建築分攤部位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約定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萬一真的發生了糾紛,唯一的選擇就是訴之法律,避免浪費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當然,我們期望的是,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強,發展商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普通購房者的權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5樓:
大型商務會所??? 這個可以肯定是不可以的!!!
關於買房子的一些面積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買房的先後順序是不一樣的!買一手房,一般是銷售面積,這個面積不確定,因為購房合同上有條款會明確出合理的3%的誤差,也就是說你買的房子的銷售面積最終會被房管部門核實,允許有3%的誤差,也就是說100㎡的房子在97-103㎡都成立。但是你問的是100㎡包括什麼!
對不對!一手房一般的銷售面積是套內建築面積加上公攤面積。是一個很複雜的公式,一般開發商的貓膩都在這上面,和房子有很大關係,你買7層到頂的小磚房會有78-89%的出房率,也就是說,你花100㎡的錢買到自己居住的面積只有78-89㎡。
而8層以上的高層鋼混結構的房子出房率在66-81%之間。能明白一手房的面積了吧!再說二手房,你買的是帶產權證的私產房就是建築面積加上公攤面積,注意這裡不是套內建築面積了,這個面積是核定以後的沒有出入,是多大就是多大,不存在貓膩的!
如果你買的的是隻有使用權的公產房僅是使用面積,就是你房子實際的套內面積,這個很合適的,但是很貴,因為賣主也明白的!希望幫到你,如有疑問可以最問!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指建築面積,即套內建築面積加公攤面積。
8樓:匿名使用者
100平方是建築面積,還有實用面積(套內面積)那就要看房產證了
買房承擔公攤面積是否合理?
9樓:答疑解惑
所謂「公攤面積」,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北京律師協會物業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包華解釋,在建築物中有三個面積定義,第一個面積定義是使用面積,使用面積一般也叫地毯面積,也就是我們房屋牆面以內的部分;第二個面積指套內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包括使用面積,也包括我們現在的隔斷牆中間的50%的牆體部分;第三個部分是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是在套內建築面積基礎上把分攤面積計入。
有**指出,從2023年我國進入商品房時代開始,公攤面積就因為不符合國際慣例、現有法律法規沒有設定上限等問題一直為人詬病。
問題一:買房公攤面積大,購房人承擔合理嗎?
公攤面積一直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甚至已經是約定俗成的一種做法,顯然,這並不合理。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在接受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值班編輯羅敏採訪時表示,公攤面積已經常常變成了開發商變相漲價的手段。
張大偉表示:「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其實公攤面積大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的話是建築本身的一些,然後另外一方面其實是公攤部分被開發商用來做其它用途是比較普遍的,最簡單的比如說有一些車位用途,有一些這個其他的公共設施等等,在購房的這個合同裡面如果簽署這個不明確的話,有一些開發商開發商就會用這個一些這個噱頭,其實是變相的達到了一個房價**的這麼一個目的。」
問題二:得房率低得離譜,需要進行規範嗎?
近年來,隨著商品房**攀升,部分開發商更是利用普通購房者對公攤面積缺乏深入瞭解與測算能力,不斷推高公攤面積和公攤係數。公攤面積如何算,合理比例究竟是多少,一直以來都缺乏明確規定,甚至有的房子公攤面積高達50%。公攤面積缺少標準、管理混亂,不僅會讓消費者在購房時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來要支出物業費、取暖費等更多成本。
張大偉認為,國家必須出臺相關的規範,設立得房率下線。
張大偉說:「應該在這個和法律方面是有一些規範規定。一般在這個市場銷售過程中的話,大概得房率應該一般在75%~85%之間。
從這點來看的話,應該是有一些建築規範或者說行業規範之類的,避免出現個別區域裡面得房率對50%左右的這麼一個畸形的一個情況。」
問題三:按照套內面積賣房的重慶模式適合推廣嗎?
重慶,在中國房地產市場裡,顯得「特立獨行」,不僅房價相對穩定,而且房子以套內面積為標準**,也就是說,買100平米的房子,居住面積就是100平米,「貨真價實」。
早在2023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以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要求:商品房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依據。不按這一計價依據銷售的開發商,將被行政主管部門重罰,後在2023年又進行了修訂完善。
張大偉表示,按照套內面積來銷售更科學,對於「重慶模式」是範本。
張大偉指出:「重慶的這個模式的話,它對於市場,因為他是一直是這種封閉監管的一個城市,相對而言的話,他購房者也接受了這種定價模式。其實它的面積對於購房者來說是更直白更直接,你買到多少就是你用多少,就是直接對應的這一點來看的話,其實是從合同角度來說是比較健全健康的。
」問題四:取消公攤面積收費會影響小區品質嗎?
在其他條件都同等的情況下,一個小區的公共區域的配置越高,房價越高;如果公共區域的條件越差,房價就會越低。不少人擔心,如果取消公攤面積收費將影響小區品質。北京律師協會物業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包華表示,這樣的擔心是多餘的,小區品質可以通過收取物業費來保障。
包華指出:「我們的物業管理,比如說它的定義它應該是指的公共區域、公共設施裝置的執行維護,用的是物業費的概念,而我們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分配這個物業費的這個分攤,用的是我們佔有整個面積的一個份額,也就是說我的面積大我多攤、面積少就少攤兒,這個分攤比例是一樣的,所以它只是一個份額的概念,這個應該說沒有矛盾。」
問題五:取消公攤面積收費開發商會變相漲價嗎?
公攤面積問題積弊已久,越漲越多的公攤面積實質上已經侵佔百姓的利益,也損傷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與公正。近幾年,為迴應民眾訴求,廣州、北京等地也開始出現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探索。人們期待著相關職能部門在研究房產調控政策之時,能正視公攤面積亂象,探索更科學、合理的計價方式,切實保護百姓權益。
至於降低或取消公攤面積會推高「房價」之談,更是危言聳聽。因為壓縮公攤面積或改成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造成的****,本身只是一個數字問題,並不會真正提高購房者負擔,相反會降低購房者的未來資金壓力。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隨著開放式小區越來越多,**在公共區域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大,開發商取消公攤面積收費是趨勢:「以前的話因為這個綠化以及安全都是要開發商來做,那開發商為了承擔這部分成本有要求,或者說購房者來支付一些公共設施的這種費用。但是未來的話從長遠來看,應該說這部分費用從國外的這個成功經驗來看的話,更多的是由**來做。
中國未來的發展這種開放型的這種社群,就是不存在購房者來支付這個公共部分面積的可能性了。所以從長遠來看的話,這個我們可以說這個套內面積會是一個更主流的基本方式。」
10樓:默默宀
看起來合理,實際上問題太多,應該取消,公攤面積的錯誤在於容易被人利用,就像法律上的漏洞一樣。老百姓買房子就應該透明直白,說多少平就是多少平,老百姓會算那麼多賬麼,又不是專業人士,也沒時間沒精力去和開發商糾纏這些東西。開發商就是專搞這個的,什麼都懂,而老百姓什麼都不明白,結果就是開發商一張嘴,怎麼說都有理,所以老百姓一定會吃虧。
公攤面積就是把簡單的事兒搞複雜了,越複雜,越容易忽悠老百姓。據說是李嘉誠發明的,可能性很大,李嘉誠很會算計,很會投機的,要不也不能不做實業,只靠投資就這麼富有。
11樓:巧克力太黑
購房公攤是什麼如下:所謂公攤面積,就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簡稱,它與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其中分攤的面積有入戶大廳、逃生通道、電梯井、入戶通道,這些面積均攤到買受人購房的面積裡面,這個公攤的百分比在購房合同上面有約定的。
12樓:
從購房者的角度考慮不合理
從開發商的角度合理
應該兩者一家一半吧。
13樓:束熙
不合理、是開發商坑老百姓的一種手段!
關於商品房公攤面積的問題,懂房產和法律方面的朋友進
14樓:亦林律師
1、首先您要明確,合同中是否寫明瞭建築面積和分攤面積,因為法律明確規定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2、看面積不是和樣板房比,而是和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所示面積去比。
開發商有義務說明建築面積和分攤面積。
15樓:填海人
還算正常。就面積而言,房產商沒有違規,也沒有欺騙。
16樓:濰坊律師徐振才
公攤面積不能超過房屋總面積的30%。濰坊律師徐振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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