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酷站長小八爺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無權**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樓:野馬幫何莫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我國《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包括哪些型別
3樓:等級考試
第五十四來條下列合同,自當事人一方有權bai請求人民法院du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zhi
撤銷dao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4樓:ゞ飄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兩者的區別: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
(一)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產生誤解的一方可主張撤銷權。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顯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張撤銷權。
(三)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自己的真實意思被違背的一方可主張撤銷權。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主張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情況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種情況下守約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種情況下守約方可單方解除合同。(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此種情況下守約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權利行使的方法來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條規定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以由善意相對人單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該通知到達法定**人或被**人時生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撤銷權則需要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來行使,當事人不得單方撤銷合同(否則無異於違約),而且這種撤銷權要在一定期限內主張,即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該「一年內」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
而合同的解除權都可以由當事人一方行使,即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並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對方,該通知到達對方之時合同即解除。如果對方對此有異議,則由對方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來否定解除行為的效力。解除權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即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來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銷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1) 合同撤銷從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銷的合同視為自始不生效。
2) 合同部分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合同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4) 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屬於不當得利性質,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解除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1) 合同解除僅僅否定合同向後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繼續生效的方法,解除沒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從適用範圍和發生原因看兩者的不同:
從適用範圍看,合同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合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5樓:抱香蕉睡覺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
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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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後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合同法中,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界限是什麼?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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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異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不同條款。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論述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條件,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芸蓉集 合同法 辦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 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 技能 資訊或者經驗而造成的。2 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也就是說,對於一般的誤...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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