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只有原告口錄沒有被告口錄算立案嗎下班時間到我回家,老闆罵我,並且講髒話由於這個原因,我打老

時間 2022-09-25 03:00:02

1樓:

建議主動去派出所說明情況,是舊的手機也不值得什麼錢,派出所會給予調解,你應當先修復不行就要賠償。否則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或拘留你也可以起訴你。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物權法 和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如毀壞財物數額在5千以上且是故意行為,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規定: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立案,建議你主動到派出所說明情況,以免老闆胡說。

只有原告在派出所報案的筆錄,被告沒有筆錄,能作為民事訴訟在法庭的證據嗎?請知道幫忙解答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確定事實,如果證據確鑿,不是必須雙方都要做筆錄,你可以提出自己沒有做筆錄的事實,最後法院審查認定

4樓:青島徐印喜律師

可以作為證據 但證明力有限 屬於單方陳述

被派出所叫去錄口半年沒叫是否沒事了

5樓:夏娃視聽

被派出所叫去錄口供,半年沒有傳喚不能確定是否沒事,辦案需要一定過程。

在我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傳喚錄口供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如果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沒有立案該怎麼辦?該去**報案?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應當立案的案件派出所不予立案,可以直接到上一級公安部門直接立案要求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安部門不予立案,你可以去當地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會要求公安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8樓:lh勁牛

可以收集證據證明行政不作為,向上級公安部門反應!

9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案件呀?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立案,而您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您可以向派出所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提出您的要求。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0樓:forever摯噯

要不就你的案子太小。人家都懶得管。現在的警察。呵呵。

派出所的實際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11樓:閒下來的婷婷婷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資訊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准。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偵查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會噴龍珠的小象

立案方式及其條件如下:

程式: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3]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立案流程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免遭打擊報復,確保其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為他們保守祕密。

但是,在審判階段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其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遇有此種情況,應當向他們說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證或者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內容。

司法實踐中,對匿名舉報應當進行具體分析:一方面,因為控告人人害怕打擊報復而匿名舉報,其內容很可能是真實的,且有證據意義;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於誣告陷害之目的,或為了轉移司法人員的視線而搞假材料進行匿名舉報,因此,對匿名舉報的材料在查證以前,只能作為立案材料**線索,而不能作為立案的根據。

3、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於瞭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能擴大範圍。

4、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

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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