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處理其他行政機關嗎,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可以再委託 其他行政機關 (非組織和個人)履行行政許可嗎?

時間 2022-11-05 02:15:02

1樓:匿名使用者

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處理,平級之間只要有紀檢監察部門可以對其他行政機關處理。

2樓:小研說法

負責行政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的唆使決定,反省催促各部門的工作降實情形,做好後懶效勞工作。

一、直交職責

1、 協助行政總監草擬、訂正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2、 熟悉瞭解《勞動法》、《逸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3、 協助公司做好各類天分檔案的年審、更正及辦理。

4、 負責公司員工福利、社會保證險的登記、變革及相關手續;

5、 協幫行政總監依據各部門用人需求進行招聘、挑選,以做到量才錄用;

6、 負責公司人事考勤、績效考查及各方面檔案資料的管理;

7、 負責辦理員工入職合同、離任、提升、調職、賞罰功程中的各種手續。

8、 負責公司辦公裝置置辦、登記、維護管理;

9、 協幫公司對員工入行各類規章制度的培訓以及各類專業性學問培訓的部署;

10、 依據經理唆使,負責佈置公司的各類會議,做好會議記載;

11、 負責公司、食堂、宿舍衛生環境管理;

12、 對公司行政、人事檔案及其它資料,包含登記、分類、存貯、備份、轉錄,皆不得洩露,更不得

私自改動、拷貝或讓無關人員瀏覽等保稀工作;

二、管理職責

1、對印章、引見信管理不嚴或使用不該而製成的不良效果負責;

2、對秘密檔案和文書檔案管理不嚴,產生失稀、保密或拾失、喪失負責;

3、對得知公司呈現沉大非常情形後已及時背經理反應,致使形成嚴重喪失負責;

4、對經理辦公室行文的過失,蒐集與收拾資料失實而形成的效果負責;查

3樓:仲衲蘭

具有所屬關係、上下級關係的兩個行政機關上級可以處理下級下級行政機關。別的不可以。

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可以再委託 其他行政機關 (非組織和個人)履行行政許可嗎?

4樓:大律師網

不可以。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處罰權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行使嗎

5樓:聽見幸福花開

可以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

6樓:四哥有法說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行政機關處罰權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行使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根但是受委託的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嗎

8樓:豫眼屏媒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和申誡罰。

第一,人身罰。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行政拘留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023年11月15日公佈的《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第二,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第三,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第四: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委託公共事業組織,至於其他答案說可以委託行政機關,我真不清楚,難道事業組織包括行政機關?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法委託。但是被委託單位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11樓:羅佳

可以委託,但是被委託的單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第十九條的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第十九條的規定,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為事業組織。

一些法律,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公安局可以委託鄉**實施警告以及50元以下的罰款,這是法律的另行規定,在這裡應該理解為法律授權而非真正的委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施行的年份比較早,不大適應現行法律發展的需要。

13樓:四哥有法說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可以再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不可以再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法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是錯誤的對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懲戒。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還有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迴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決定。行政處分以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法的目的是解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是解決外部行政行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與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在性質、內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處理機關、程式和後果等方面也不一樣,它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行政複議法將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排除在複議範圍之外。

但是,這樣規定並不是說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而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相應的規定,如根據***《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複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根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同級人民**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因此,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需要通過行政複議的途徑解決。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錯誤的

不能提出行政複議的情形有: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分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啊。為什麼是錯誤的?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嗎?

18樓:孫法官說法

1、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銷決定。

2、行政機關拒不撤銷的,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處理。

《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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