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子退出產能了但所在集團還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12-01 05:55:05

1樓:爵爺的網路

企業沒有宣佈破產,有權利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如果這個廠子是獨立法人,如果解散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聲朱空

不可以,如果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您經濟賠償金。

4樓:憲芝

廠子退出產能了,但所在集團還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家廠子退出產能了,也許會在集團所有可以能會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違反勞動法,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但是你告了公司之後,還有可能在這家公司幹下去嗎?

中國的企業現狀就是在夾縫中生存,如果足額效納所得稅保險等,就無法營利,無法生存,企業不存在了,工人就會失業,所以現在大啊分公司都不能足額繳納,因此建議你沒事不要和公司弄得太僵。

就算你不打算在這幹了,跟公司打個官司,還有我少家企業敢再要你。

因此員工和公司之間儘量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公司努力讓員工掙到錢,增加員工的歸屬感,同時員工也要為公司著想,努力工作提高公司效益,公司賺錢了自然就會讓員工掙更多錢,哪人企業主也不想做違法的事。

7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是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你不但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經仲裁部門處理的,仲裁不會蓋章。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員工可立即解除,並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8樓:無心

可以,以上兩條你就可以告倒他們了。他們不接受你就到勞動監察大隊上訪。。。帶上你們公司負責人的**。

9樓:網友

沒有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與單位發生爭議,可以去當地申請勞動仲裁。

離退休幾年內公司是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1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單位工作滿15年,而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是不能辭退員工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退休了,無所謂解除勞動合同。到了退休年齡,合同自動解除。

13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在單位工作滿15年, 距離退休年齡5年 ,單位就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婚姻天下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再進嗎?

15樓:微笑

可以的,只要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雙方能就工作相關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16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辦理離職手續的,那麼想繼續回去上班,那麼主動聯絡公司人事部,才能回去的。

以前的公司倒閉了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去勞動局解除嗎?

單位可以單方面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1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也就是2n。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從第一年合同期滿1個月起,到第12個月,你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從第十三個月起,視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無故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你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為5個月平均工資)。

我當時是自動離職的。現在可以去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嗎?

1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是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0樓:網友

若單位還沒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你現在可以。

同時要看你所在的地區。有很多地區的規定對於解除原因說不清的,支援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所謂說不清是,單位說是你自動離職的,但沒有以曠工處理你,而你說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雙方都沒有證明。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多長時間了,如果時間長的話,就不必去了。時間在半年內就該去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22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就等於解除勞動合同了!

進入公司時簽了公司保密協議,但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後能從事相關的工作嗎

23樓:網友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洩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注意保密協議主要針對「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