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媒百象
一、 孕婦不應該得到特殊照顧
對於孕婦來說,如果在懷孕期間上班的話,那麼可以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比較好,如果有些需要體力勞動,而自己因為身體的關係,有些困難的話,那麼這時候可以請同事幫忙。
有時候,其實同事們知道對方是孕婦的時候,即便對方不說,那麼也會在人家工作困難的時候給予幫助的。
但是如果要給予特殊照顧的話,那麼這個就沒有必要了。
有些孕婦會因為自己懷孕的關係,從而將自己的工作都推給同時,工資照拿不誤,但是上班的話有些孕婦會因為得到特殊照顧,所以反而會仗著孕婦的身份從而不認真工作。
因此,對於孕婦來說,即便懷孕很辛苦,那麼也不該得到特殊照顧。有時候因為身體的關係不能做一些工作的話,可以讓同事幫忙一下沒什麼的。
二、 職場上本身就是一視同仁的
在職場上,對於懷孕的女性來說,如果堅持工作的話,說明這樣的女性是值得尊敬的,同時女性在懷孕期間會因為身體的變化,從而變得更加容易累。
在懷孕初期的時候,女性基本可以正常工作,等到肚子大起來之後,其實女性可以回家休養好好待產的。
如果大著肚子還在公司工作的話,其實這對於公司來說,也是不小的風險,因為不僅要照顧你,還要擔心你什麼時候生產。
即便是孕婦的話,在工作期間是沒必要得到特殊照顧的。
也不能因為是孕婦的關係,所以一些原本你可以做完的工作,直接交給其他的同事,這不僅加大了工作量,對於其他同事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三、 孕婦懷孕五個月之後不適合工作
對於孕婦來說,懷孕前面的幾個月可以正常工作,但是等到懷孕後期的話,其實適合待在家裡的,如果還在公司工作的話,基本上也是不允許的。
這樣也是為了保障孩子以及孕婦的安全,等到孩子生下之後,孕婦恢復好身體之後再回來公司上班也是可以的。
這樣的話既不會耽誤工作,也不會因為懷孕的關係,從而因為工作增加自身的風險。
2樓:自由的飛飛魚
孕婦工作的時候還是應該進行特殊照顧的,因為孕婦畢竟身體或者是心情比較柔弱一點呀。
3樓:菜籃子
應該。孕婦在孕期理所當然地應該受到所有人的 照顧,包括享有一些工作中的特權:享有特殊保護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 期女性從事孕期禁止從事的工作。
享有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被降低工資的 權利。享有不被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的權利;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 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 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 事夜班勞動,給予每天工間休息時間;在勞動時間 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4樓:維修那點事
孕婦工作的時候應該受到特殊的照顧,畢竟別人懷有身孕,而且不適宜幹體力活和加班活,也不是一倒夜班,所以說應該受到特殊的照顧。
5樓:厲迎彤
懷孕期間,孕婦是需要人照顧的。孕初期的時候,女性會特別難受,不想吃東西,妊娠反應嚴重,會經常嘔吐。這個時候,孕婦需要得到自己的親人照顧,更加需要親人理解自己的情緒,不然孕媽媽自己一個人可能會無法順利度過孕初期。
我覺得孕婦工作的時候應該特殊照顧的。 因為孕婦是一個特殊的群體,而且我國有相關規定,對於懷孕期間的婦女應該進行特殊照顧。安排一些輕鬆,安全一點的工作去做。
6樓:語文老師淼淼
孕婦工作室確實應該特殊照顧的,因為懷孕期間孕婦的身體狀況跟平常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工作裡面要儘量挑工作比較輕鬆的來給孕婦。
7樓:太宗招手
孕婦工作時應該給予特殊照顧!
尤其是懷孕初期的時候,妊娠反應非常嚴重,經常嘔吐。
這個時候孕婦工作時需要同事的理解,更需要得到特殊照顧,不然孕媽媽自己一個人會無法順利度過孕初期。吧。
8樓:乜許伱卟懂
孕婦工作時應該是需要特殊照顧的。孕婦這段期間會有一定的孕期反應,是需要休息的不能太勞累,應該做一些簡單例行的工作。應該給予一定特殊的照顧要求。
9樓:阡陌上花開
孕婦確實應該有特殊待遇。
畢竟禮讓老弱病殘孕是貼在牆上的標語。
而且很多孕婦的特殊待遇已經有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政策去規定了,比如保胎假一類的。
但是除制度之外的特殊待遇就只能說見仁見智了。這隻能說是一個道德問題,而道德是不能用來約束別人的。
另外孕婦有很多工作是不合適做的,比如需要長時間站立以及久坐的工作,還有需要經常爬樓跑路工作量特別大的工作,這些都是有可能會造成流產的。需要出差和長時間坐車的工作也不適合孕婦,尤其是出差。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依據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亦即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
孕婦懷孕請假的相關規定。
符合正常不要檢查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規定並未對孕期檢查的時間和次數作出規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何為正常必要的檢查?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醫療技術的發展水平制定出了相應的產前檢查方案,我國婦女孕前檢查的方案為:初查:
孕12周之前;複查:12周後每4週一次,28周後每2週一次,36周後每週一次。檢查中發現異常應根據醫生意見,增加檢查次數,按時檢查以防止發生意外。
女職工在正常必要的檢查時間之外檢查的 ,一般按事假處理。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11樓:斯君一舞百媚生
孕婦工作時候應該特殊照顧,這是相應的法律,中間就有規定,在特殊人群的特殊時期,他都能夠進行特殊的照顧,不能安排不宜從事的工種。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從「合法」的角度。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孕婦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包括不得強制孕婦在孕期執行強度過高的勞動,以及不得安排孕婦從事夜班勞動和延長孕婦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勞動保護的內容包括:
1、勞動安全,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防止中毒、車禍、觸電、塌陷、**、火災、墜落、機械外傷等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事故發生;
2、勞動衛生,是指對勞動過程中的不良勞動條件和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防範,或者是防範職業病的發生。
某些特殊行業,如:礦井、化工等會有行業規定,不適宜孕婦進行勞動工作內容,應按相應規定進行勞動內容的調整。
二、從「合情」的角度。
我們每個人都是經過孕育誕生的,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對孕婦體現出適當的人文關懷,是一種人性善良的體現,有利於企業文化建設和精神凝聚力。
三、從「合理」的角度。
孕婦在孕期會產生一系列的生理、心理變化,所能勝任的工作時長和強度客觀上將有所下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而不是一種歧視。適當減輕孕婦的工作,更利於保證整體工作進展和效率。
從企業的角度上,應當給予孕婦適當的工作調整和人文關懷。但切記,凡事都有度,身為孕婦要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但切不可仗著身懷有孕,為所欲為。
13樓:週末愛讀書啊
首先要小心電子輻射,其次要小心磕磕碰碰,抻著腰部都是致命的。同時,心理上的壓力也要照顧到,因為雄性激素在孕婦體內增高,所以孕婦的情緒起伏特別大,需要多關心。
14樓:三隻魚刺
一般來說,孕婦工作時不需要特殊照顧。因為他們自己都很小心。
但是呢,一起工作的同事多多少少都會照顧一點,儘量不讓他幹體力活兒。
而且到後期。孕婦是可以歇產假的。
15樓:墨魚大少
孕婦工作時在某些方面需要進行特殊的照顧,但是這個不能作為不做工作的藉口。我國法律規定了對於孕婦進行一定的保護,而且孕婦孕育著新生一代,無論從社會發展和人情世俗來說都應該給予一定的保護。
1、對於孕期女士提供了工作的保障,即公司不能辭退孕期女員工,懷孕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
2、要保障孕婦的身體安全。不能夠從事具有放射性、長時間大體力的工作,要最大的保護胎兒和孕婦的身體健康。如果經過醫院的檢查發現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可以到公司要求更換一個輕鬆一些的工作;
3、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孕婦前去醫院進行身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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