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to:qust99作為交通事故已經解決,但是作為民事案件還沒有結束~!為什麼不能提起民事訴訟?摟主完全可以訴訟,進行追償。
腿被撞傷,屬於侵害人身權。
91年9月22日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規定:"損害賠償的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在對於醫療費的計算標準中,本法有如下規定:「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的,按照**必須的費用給付。」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已經結案,那還起訴什麼?
個人認為,不要報太大的希望。
3樓:千分不屑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你朋友的情況應該是屬於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應該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法規諮詢?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律諮詢資訊,具體問題還需諮詢專業律師或當地相關部門進行確認。
如果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是否有權分割協議中無孩方的個人財產,需要看具體財產歸屬情況。如果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在財產協議中明確歸屬於無孩方,那麼無孩方的個人財產應該不受到孩方的繼承許可權制,無孩方可以自行處理這部分財產,而無需分割給孩方。
在財產協議中,如果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已經明確劃分,且未和有孩方的財產混合在一起,那麼無孩方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並不受有孩方的孩子繼承許可權制。但是,如果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和有孩方的財產混合在一起,如共同購置房產等,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劃分處理,以確保孩方的合法繼承權得到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承權是法定的,即法律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份額,無法通過財產協議等方式予以剝奪或限制。因此,在制定財產協議時,應該考慮到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和風險,並在徵得專業律師的意見後,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財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的財產,依法繼承。繼承權是法定的,無論男女、子女、近親、遠親、民族、信仰和職業,一律平等。
」這意味著,無論在財產協議中如何約定,孩方的繼承權是不可剝奪的,如果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可以被孩方繼承,孩方的繼承份額應該依據法定繼承順序和份額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協議處理財產問題。協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協議處理應當公平合理。」這意味著,夫妻在協議處理財產問題時,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尊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個人財產的劃分應當公平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依照法定繼承權繼承的財產,繼承人可以行使接受繼承的權利和處理繼承財產的權利。」這意味著,繼承人有權接受繼承和處理繼承財產,無論在財產協議中如何約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是不可剝奪的。
總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繼承人的繼承權是法定的,無法通過財產協議等方式剝奪或限制。因此,制定財產協議時應遵守法律規定,注意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協議中約定的財產會影響到繼承人的繼承權益,那麼繼承人仍然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行使繼承權。
5樓:趙丹隨口說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如果一方再婚時帶有子女,夫妻雙方應當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確定雙方的財產權益。對於您提到的問題,我的如下:
如果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可以分割協議中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在中國的繼承法律中,孩子是直系血親,享有優先繼承權,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遺囑等法定繼承指定,會優先分配給有孩方的孩子。
無孩方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但是如果無孩方在去世時沒有遺囑或者沒有指定繼承人,則根據中國的繼承法,其財產將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財產協議中沒有約定無孩方的個人財產應該如何處理,那麼在無孩方去世後,其個人財產會被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沒有權利分割協議中無孩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是一種法定的個人權利,只有在法定繼承人之間才能實現財產的繼承。在本例中,無孩方是有自己的兒女的,而有孩方的孩子不是無孩方的法定繼承人。
因此,有孩方的孩子不能繼承無孩方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按照協議進行劃分。如果無孩方在協議中已經將自己的個人財產劃分清楚,那麼在婚姻關係結束後,無孩方完全有權利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包括不將其留給對方的孩子繼承。但是,如果無孩方想要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其他繼承人,需要注意遵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比如在遺囑中明確繼承人身份,否則可能會引發繼承糾紛。
這邊給您的建議:
對於再婚夫妻來說,特別是在一方有子女的情況下,應該在結婚前或婚後簽訂詳細的財產協議,明確財產的歸屬和繼承方式,以避免潛在的財產糾紛。
如果想要將個人財產留給其他繼承人,建議無孩方及時制定遺囑,並在遺囑中明確繼承人身份和財產分配方式,以避免引起家庭矛盾和繼承糾紛。同時,需要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未遵守規定而導致遺產無法繼承。
7樓:匿名使用者
供參考: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有孩方先去世,其孩子(即無孩方的繼子或繼女)可以依法繼承其父母的遺產。但是,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夫妻已經簽訂了財產協議並且已經劃分好了各自的婚前婚後財產和債務,且沒有共同財產。
因此,根據協議的規定,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屬於無孩方個人所有,不屬於有孩方的繼承範圍。如果無孩方在生前沒有指定具體的繼承人或者遺囑中沒有對財產進行具體安排,那麼在其去世後,其個人財產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至於第二個問題,無孩方在生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包括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或者安排遺產的具體繼承方式。但是,無論是在簽訂財產協議時還是在處理個人財產時,都應該尊重繼承法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繼承權。如果無孩方在生前處理財產時沒有遵循繼承法的規定,那麼可能會引起繼承糾紛,導致財產爭議等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國法律,如果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有權繼承該方的個人財產,無孩方的個人財產不受影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財產協議中有約定,孩子的繼承權可能會受到限制,具體情況需檢視協議內容和法律規定。
無孩方在法律上是有權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的,可以選擇把財產留給自己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協議中有沒有約定對方孩子的繼承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協議中有約定,無孩方需遵守協議規定。
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那麼無孩方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
9樓:想用心每一個問題
1、在夫妻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劃分好了各自的財產和債務,並無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無孩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有孩一方的財產範圍,因此有孩一方的孩子沒有權利分割無孩方的個人財產。
2、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各自的財產是獨立的個人財產。如果無孩方在協議中明確將自己的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並沒有將其列為共同財產,那麼無孩方有權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並可以不給有孩方的孩子繼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無孩方有遺產,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其應該遵循法定繼承的規定。
如果無孩方沒有制定遺囑,那麼其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給繼承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有權分割協議中無孩方的個人財產嗎?
答:不能。根據財產協議,雙方的財產和債務歸各自所有,無共同財產,因此,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無權分割協議中無孩方的個人財產。
無孩方能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以後不給對方孩子繼承嗎?
答:可以。根據財產協議,雙方的財產和債務歸各自所有,無共同財產,因此,無孩方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不一定要給對方孩子繼承。
11樓:儒雅的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孩一方先去世,其孩子有權分割協議中無孩方的個人財產,無孩方也不能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以後不給對方孩子繼承。
12樓:極品小泥巴
如果形成撫養關係,對方孩子可以繼承你的財產。
法律諮詢 希望提供相關法律條例依據?
13樓:張偉傑律師
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有聊天記錄,且你已交付學費,對方也給你傳送相關製作方法等資訊,說明雙方已經實際在履行合同,因你方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可與對方協商解決合同,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後法院可以調解,達不成協議,根據雙方履行合同情況判決。
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諮詢法律問題
14樓:檢泰初
你好!1、你的問題我理解為:你擔心職務行為會被當成個人行為承擔責任。
2、你擔心商家在單據上私自修改金額,我認為,不要讓商家有這種機會,比如寫收條、收據、對賬單之類的,用過藍紙過一下,一式兩份,你自己留存一份,或者交給公司留存。商家就不好改動了,以絕後患。
3、關於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的問題:
首先,你如果覺著商家找你的可能性比較大,你就直接在收據、收條或對賬單等蓋公司的章就可以了。
其次,對商家來說,涉及欠款的話,他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對賬單,比如收條,比如收據, 如果這些證據有公章,他起訴的被告應該是公司,起訴你個人是得不到支援的;
再次,如果沒有公章,他有可能起訴你,或者公司和你一起起訴。這時候你需要證明你是公司職員,你購買東西是職責所在。
最後,你購買的商品如果是生產資料,而不是生活資料,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區分出你是職務行為。
如有不解,可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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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登出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程式行為。登出是一種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行為,它不以當事人是否違法為適用前提,而以出現特定的客觀事實為適用前提。這一事實,有的與被許可人從事違法活動有關,有的只是因客觀事實而引起。登出菸草專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