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關押期間能行使民事行為嗎?

時間 2024-12-24 17:40:09

1樓:網友

一,刑事犯罪關押期間,包括判刑服刑期間,都不剝奪民事權利。

二,刑事犯關押期間,從法律上講,是能行使民事行為的。但是,關押期間失去了自由,限制了自由,很多的民事行為就無法行使了,法律上有行使的權利,行動上失去了很多行使的條件。所以,能行使的民事行為很有限,有的能行使,有的由空間限制不能行使。

比如有人給他寄錢寄物,他可以行使收的民事行為。比如要求他到關押的地方以外的地方去行使民事行為,那就不能了,因為空間限制了,他只能在關押他的有限空間內行使,要到超過關押他的空間去行使的民事行為,就無法行使了。

2樓:濟南盈科事務所

根據規定刑事拘留期間能否提起民事訴訟標準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3樓:天下繩鏢

從訴訟權利來說,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是不會被剝奪訴訟權利的。但是,其實嚴格來說,在整個羈押階段(簡單說,就是從被拘留到判決,也就是其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段),其很難委託他人參與訴訟。為什麼?

首先,在羈押階段,只有律師才有會見權。

第二,做刑辯的律師都知道,會見時是不允許進行傳遞書信,財物以及與受委託事項無關的行為的。

第三,每年因類似情況,都有律師被處罰。

其實,有一些影響力不大的刑事案件,看守所管理並沒有那麼嚴格。但是,對於敏感類案件,整個**階段都要謹慎小心,如履薄冰,某些督辦的案件,會見權都很難保證,更別提做這些了。

所以,對於自己的訴訟權利,也是需要管理的。很多當事人有一些傳統觀念,不到迫不得已堅決不起訴。或者認為訴訟的效率不高,但其實,在很多時候,訴訟才是定紛止爭的最佳途徑。

4樓:查英勳

刑事犯罪關押期間正常六個月,六個月之內不能行使民事行為。

5樓:功擾龍露

根據《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6樓:網友

電子手剎」(一般在你計劃熄火停車時使用),和普通手剎作用一樣。autohold,就是「自動駐車」功能技術,這個技術的運用使得駕駛者在車輛停下時不需要長時。

向上扣就拉起手剎、向下按就鬆手剎!

autohold按鍵,按下繫好安全帶就可以了。

和普通手剎一樣,剎停後p檔提一下電子手剎按鈕。同樣啟動後掛檔按一下手剎鬆開。

你好踩著剎車,找到電子手剎開關有乙個p外面乙個圈的標誌,就是手剎開關,他的啟動方式就像玻璃公升降器,踩著剎車往上扣就是啟動手剎往下按就是關閉手剎,希望我的對您有幫助。

直接開啟電子手剎後面的自動駐車模式,在繫好安全帶和關閉車門後,停車自動進入手剎剎車。

很好用的東西,一定要系安全帶他才能工作行車過程中,如果自動駐車在開啟狀態下,只要把剎車踩住了,車就會自動把手剎拉起來,這樣就不用一直踩著剎車或者拉手剎了,啟動的時候只要一踩油門,足夠啟動的力度時就會自動解除剎車狀態自動駐車狀。

你說的自動手剎和autohold是乙個東西,autohold中文就是自動手剎自動啟動自動手剎和通過油門關閉自動手剎只有以下三個條件1、發動機點火2、駕駛座安全帶繫好3、駕駛員側車門關閉只要滿足以上三點條件,哪怕你副駕駛坐人乃至車門開啟都可以的。

不能手動控制,駕駛員能控制的只是開啟電子手剎模式,至於手剎什麼時候剎住車和什麼時候解開剎車就是電腦判斷行駛情況自動控制的了。車一停自動手剎剎車,駕駛員一轟油門剎車自動解除,這樣確實方便了駕駛,但也少了駕駛樂趣。高7的設計有些偏向。

電子手剎有兩種,一種就是純開關型,按一下手剎工作,再按一下停止工作。另外一種像玻璃公升降開關一樣,往上勾一下開始工作,往下按一下停止工作。啟動:踩下制動。

刑事案件關押規定

7樓:信金國

刑事案件程式如下: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喚畝轄範圍立案偵查。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搭塵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4、法院根據證據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過後,將犯人移交相關部門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和枝森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羈押期內不可以辦結刑事案的處理是什麼

8樓:划水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處理有三種辦法: 一是對伏肢於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是對於 取保候審 超過十二個月或者 監視居住 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是 變更強制措施 ,如對被 羈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缺廳孝件,不能在本 法規 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 一審 、 二審 期限內辦結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伏稿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可以行使民事權利嗎?

9樓:深圳智高點智財權運營****

1、當然可以享受。犯罪嫌疑人並不是罪犯,只是有犯罪的嫌疑而已。

2、犯罪嫌疑人概念: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刑事案件哪些不需要再關押了

10樓:法妞問答**諮詢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祥早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野宴寬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9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頌亮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110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關於不適於關押的罪犯具體有哪些

11樓:洪波

一,關於不適於關押的罪犯具體有哪些。

1)有嚴重疾病衫念需要保外就醫的。至於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於嚴重疾病,需或明困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

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檔案,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檔案,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槐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於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a)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b)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關押的罪犯是依據國家國家的有關法律進行操作的,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留意條件是否適用於自己,一旦與自己情況存在偏差,問題的處理就會無法實行,畢竟國家在罪犯的關押上操作是比較嚴格,即使自己符合不關押的條件,稽核也會比較嚴格的。

刑事羈押期間民事案件

12樓:泉城

1、拘留(最長37日):(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2、逮捕:(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糾紛,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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