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權利無證據屬什麼違法行政行為?

時間 2025-01-07 22:00:16

1樓:五翠絲

增加權利無證據屬於什麼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冒充某個局的局長。到處騙取別人的利益。這就屬於**。在法律上,這就屬於詐騙罪。

哪些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

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縱橫法律網 包敬立律師。

3樓:我愛你度娘

四項都是。第一項是行政程式結束後收集的。

第二項參見《行訴解釋》第30條。

第三項非法。

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在行政程式中已收集,但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4樓:黑烏鴉

你不如說:那些證據能夠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的根據。

你的標題讀起來很繞。

看你的問題補充,我只能說,你沒學過標點吧?

看來沒必要你的問題,你自己都不知道你在問什麼。碰著個癔症的,晦氣!

哪些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5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的**律師在行鍵餘宴政訴訟中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

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而收集的證據。

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毀睜非法剝奪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稿銀權利所採用的證據 都屬於違反程式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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