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幾年保留追加權利,離職後 公司是否有權利保留員工的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個人履歷及家庭資訊。

時間 2022-05-17 13:05:02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職後 公司是否有權利保留員工的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個人履歷及家庭資訊。

2樓:牟均發律師

單位可以儲存你所說的個人資料(比如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還有入公司填的入職表裡面有家庭成員等)、只是不能扣留勞動者的各種證件原件。

當然,作為勞動者,離職時也可以和單位協商、要求返還上述資料(是否返還,須經協商一致)。

如果你掌握原公司非法利用離職員工身份證影印件等情況,可以此為由,要求單位返還資料。

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付清工資等費用。

曠工離職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求解釋一下!

3樓:

這裡是指,由於你曠工導致用人單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對你的因為提出訴訟要求你賠償

4樓:瑟熱帖

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

在離職前公司要求籤署補充協議,內容全部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訴訟及追究其經濟損失的權利,這樣合法嗎? 40

5樓:創作者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保密條款。

基於長期保密的需要,企業也可以與職工約定職工離職以後的保密限制條款,但這種條款必然給職工以後的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企業應有補償措施,如發放保密費等。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你的情況相當於此)原公司沒有權力要求你離職後再與他們簽署保密協議, 因為你已經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了。

當然,企業為了保密需要,也可以與你協商保密事項,這種協商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的。建議你根據企業對你的限制,提出補償要求,原則上你獲得的補償因與你如果洩密企業要求你的賠償相對應,以體現公平原則。

6樓:重新定位還不晚

公司要你籤這份協議是需要在保密期內支付你保密費的,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可以不籤。

勞動法離職,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拿出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去申請仲裁,讓公司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那麼2倍工資有了,經濟補償也有了

9樓:漫湉湉

由於單位沒和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解決方案:

1、先自行提供與該公司有勞資關係的證據,並能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就職的時間,如工資條、或者卡發工資的銀行記錄、考勤記錄等;

2、如果你辦理離職的時候填寫的有員工離職申請記錄,那屬於公司有證據證明是你自行申請離職,那就不能獲得公司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3、但是如果該公司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條款: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先到勞動局備案,但是會比較辛苦,祝你好運。

半年前在煤礦自動離職,半年後我現在有權利認單位開離職證明嗎,

11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這種自離,是沒有離職證明的,可以去單位協商吧。

離職應該按照正常手續辦理,否則當事人就得不到保證,辭職和離職的流程通常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是想問,您是否有權力讓原單位開離職證明?

您是在社保續轉的事情上出了問題嗎?

您必須回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拿到離職證明。

只要您去辦理相關手續,他們沒有權力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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