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檢曼辭
侵佔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中國歷史上規定於法律文字中的侵佔罪最早出現於《大清律》中,但其所含的內容較廣,包括監守自盜,受掌在官財物,費用受寄財產,得遺失物不送官,盜賣換易田宅,強佔良家妻女等罪。我國在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典增設了侵佔罪,根據新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由此可見,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有三種: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在刑法理論上,遺忘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喪失其佔有之動產。
在論及遺忘物的時候,有必要提及另外乙個概念,即所謂遺失物。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有區別的。
我國學者指出:所謂遺忘物,是由於物主主觀上的疏忽,而將財物遺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它的特點是,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
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所謂的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
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它的特點在於,一般情況下,失主不知物在何處丟失,遺失的時空跨度過大,雖然財物的所有權並未喪失。但事實上已在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遺落本身就意味著所有權的喪失。
刑法》第270條第2款所稱之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的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或者遺忘而失去佔有、控制的物品。我國學者指出:所謂遺忘物,是指本應攜帶因遺忘而沒有帶走的財物。
遺忘物不同於遺失物。前者一般是剛剛遺忘,隨即想起的財物,遺忘者還記得財物被遺忘的具體地點、時間,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誰。而遺失物一般為失主大意丟失的財物。
一般失主不知道財物丟的具體時間與地點,且失去財物的時間相對較長,拾得者一般也不知道失主具體是誰,雖然遺忘物的所有權可能是國家或者單位的,但遺忘者的遺忘行為卻屬於個人行為,遺忘者應當承擔賠償遺忘物的責任。所以。
2樓:輪胎超人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物件包括範圍較廣,所有具有所有權關係的財產幾乎都以成為侵佔罪的犯罪物件。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並且只要實施了非法佔有即構成犯罪;而侵佔罪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將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並且拒不退還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人員;而侵佔罪的主體是任何持有他人財物的人。
3樓:小馬哥
遺忘物: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遺失的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遺失物。
而侵佔罪是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所以,侵佔遺失物不是侵佔罪。
4樓:yy___柔情
侵佔罪和你解釋,侵佔了她的東西,遺失物品當然不包括侵佔罪。
侵佔遺失物構成侵佔罪嗎
5樓:李文琦
法律分析:構成侵佔罪,非法侵佔罪是指以非塌賣法佔有搏蠢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團銀逗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依照上述法條,只有侵佔他人遺忘物才可能構成侵佔罪,侵佔遺失物的,不構成侵佔罪。
遺忘物與遺失物區分的關鍵在於物的主人對物有沒有控制能力,對於遺忘物,由於隨時可以想起來物的位置,物的主人對物仍具有控制力,遺忘物仍在所有人的佔有之下,但對於遺失物,由於物的主人已經對物失去控制力,不再佔有該物,因此侵佔遺失物的,不構成侵佔罪。但此觀點目前有所動搖,有的學者就認為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的,仍構成侵佔罪。目前司法實踐中仍以第一種觀點為主流。
遺失物是否構成侵佔罪
6樓:鍾志成
拿走暫時遺忘物不算 盜竊 ,但如果財物價值較大( 立案 標準司法解釋為1萬元,有的地方規定立案標準為5000元),經催要拒不交還的的,涉嫌 侵佔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備猜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豎滾鎮,並處罰金。餘粗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遺失物構成犯罪嗎
7樓:王崇旭
法律分析:構成。將他人的遺失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佔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敏鍵,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運喚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橋悄巧訴的才處理。
侵佔丟失物能構成侵佔罪麼
8樓:林佳楠
法律分析:侵佔丟失物不能構成侵佔罪。侵佔丟失物數額達到5000元拒不交還的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行為人應具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同時具有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笑隱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碰舉己有,數額較大,拒攜態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請問侵佔罪中,侵佔「遺失物」是侵佔罪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其實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的。。。首先,綜觀世界各國刑法典。關於侵佔罪的規定,幾乎無不例外地使用「遺失物」的表述,而未見使用「遺忘物」的。
其次,我過《民法通則》第79條也是規定了遺失物。而未見遺忘物的概念,也就是說遺忘物在民事法律方面沒有受保護可能,那麼獲得遺忘物後需返還權利人這一要求也就失去了民法基礎。第三,無論將失去的財物定義為遺忘物還是遺失物,權利人對該物所有權並沒有失去,仍儲存要求獲得財物人返還原物的權力。
第四,關於遺忘物和遺失物存在時間、場所區別的觀點有可商榷之處。我認為,財物失去控制時間的長短,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其性質,且失去控制時間的長短如何確定?靠失主能否回憶起丟失財物的位置來區分遺忘物和遺失物則更加偏頗。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遺失物不是刑法上的概念,你可以翻一翻刑法分則總則,刑法上是沒有遺失物這個概念的。遺忘物,是乙個規範的構成要件,而非記述的構成要件。就是說,遺忘物不是生活中所謂的忘了的東西,而我們一眼就能看出來的,它需要通過價值判斷才能得出,可以總結為,非出於他人本意脫離權利人佔有,偶然為行為人佔有之物。
既,遺忘物是他人所有,但脫離了他人的佔有之物;行為人偶然取得該物,是指行為人取得該物的方式不構成其他的犯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就不會定位遺忘物,更不會有侵佔罪。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簡單的這麼說。目前,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規制遺失物拾得問題的就是《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 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94條,該條規定:「拾得物丟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那侵佔遺失物的行為定不定為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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